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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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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纪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14,共13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命题,对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任务。中国自主的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政策命题,对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任务。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创建首先必须有科学的方法论,要采用科学学意义上的“法学学”研究方法,才能超越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在更高的思维和观察层次上发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理论路径。从“法学学”的视野出发可以发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高度关注法学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三个方面的有机融合和统一,要通过建立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体现共产党执政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观点作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方案,才能充分体现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为繁荣人类法学事业奉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学术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自主 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学 法学问题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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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力向善演化:生成逻辑、价值图景与法治进路
2
作者 何士青 许英达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80-96,共17页
在技术与产业变革的范式叠加下,数据与新质生产力的连接关系逐步纤维化,已通过概念的延伸、关系的转变、载体的全同形成共荣共生、无法分割的嵌合体,数据成为参与劳动生产全过程、与新质生产力深层链接形成的数据生产力。然而,数据权属... 在技术与产业变革的范式叠加下,数据与新质生产力的连接关系逐步纤维化,已通过概念的延伸、关系的转变、载体的全同形成共荣共生、无法分割的嵌合体,数据成为参与劳动生产全过程、与新质生产力深层链接形成的数据生产力。然而,数据权属纠纷、源头污染、秩序紊乱构成发展数据生产力的制约因素。鉴于此,应形塑发展数据生产力的价值图景,从科技法律二元互动理论、制度经济学等维度深度剖析其现实症结及危害,并提出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托管制度助力数据定分止争;以兼顾法律实质主义与现实效果治理数据源头污染,从而促进数据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以构建软硬法相结合的法律多元主义规制体系来稳定数字生产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生产力 功能向善 数据要素 数据信托 数据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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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概念
3
作者 王夏昊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5-157,共23页
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和允许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相区分的一种法律规范。它的逻辑算子包括“命令”和“禁止”,并且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定义的,因此可以被归为和“允许”相对立的一种算子。特定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这... 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和允许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相区分的一种法律规范。它的逻辑算子包括“命令”和“禁止”,并且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定义的,因此可以被归为和“允许”相对立的一种算子。特定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这种逻辑算子。作为一种命令的义务性法律规范意味着:它们的权威意图它们的承受者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的意志作为承受者做行为的决定,并且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自己对做或不做行为进行慎思或推理。因此,规范权威就会对那些违反了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法律制裁。这就意味着对一定行为规定了法律制裁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也是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相反,从命令的接收者即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它们的承受者在它们可适用情形下做或不做它们所规定的行为的一种不容置辩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不是一种定效理由而是一种起效理由,是一种排他性理由。无论从规范权威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或社会关系都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法律权威只能就一些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除此之外,不能或不应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性法律规范 命令 行为理由 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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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概念史:谱系、历史与政治
4
作者 刘昕杰 张昊鹏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3-102,共10页
“中华法系”是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法制建构与学术语境中经历了持续的嬗变过程。在近代的语义演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传统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和本位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不同演化脉络。由此... “中华法系”是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法制建构与学术语境中经历了持续的嬗变过程。在近代的语义演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传统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和本位法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不同演化脉络。由此,中华法系一词在谱系、历史和政治三个维度上分别形成了不同的逻辑结构,且影响延续至今,构成了当代中华法系概念的复杂内涵。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中华法系”这一概念成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系 比较法 传统法 中华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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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学科的生成逻辑、建设路径与保障进路
5
作者 乔茹 涂永前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14-132,共19页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须构建与之适配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数字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应运而生,但其作为新兴交叉学科一直存在独立性和科学性之争,争议的焦点在于数字法学是可纳入部门法研究范式下的新问题,...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须构建与之适配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数字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应运而生,但其作为新兴交叉学科一直存在独立性和科学性之争,争议的焦点在于数字法学是可纳入部门法研究范式下的新问题,还是截然不同于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下的新兴独立学科。本质而言,数字法学学科的系统定位不清、生成逻辑混乱直接影响着对数字法学学科的合理定位。据此,可从现有对数字法学学科争论的焦点出发,结合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公法—私法的逻辑分类,回溯数字法学学科的生成逻辑,基于数字社会关系的特征合理确定数字法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的学科定位,同时考量数字法学实践特征理顺其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为数字法学学科的法学自主知识积累和法学学科体系夯实理论根基,提供现实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学科定位 生成逻辑 建设路径 保障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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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视域下的制度型开放
6
作者 黄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1-13,共13页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工作,更内嵌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构建制度型开放体系是全球化进入规则重构期的时代要求,更是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的现实选择,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工作,更内嵌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构建制度型开放体系是全球化进入规则重构期的时代要求,更是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的现实选择,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型开放的实现,既需要强调对外开放的系统集成、内外联动和规则推广,也需要促进改革和法治、安全和发展、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协调,更需要在规则对接的基础上善于利用国内、国际两套规则,持续推动制度的改革创新。从涉外法治视域下促进制度型开放,应聚焦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及人才培养,展开制度设计和统筹推进,为制度型开放体系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型开放 涉外法治 中国式现代化 全球治理 涉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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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吗——反思法学知识一般化的限度
7
作者 张峰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1-96,共16页
当前大量法理学文献围绕“什么是法”“如何依法裁判”等一般性问题展开,这种讨论方式预设了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而这一预设本身并不稳固。当下一般性法理学的两类代表思路分别是“一般法教义学”和“法律一般性质理论”。一般... 当前大量法理学文献围绕“什么是法”“如何依法裁判”等一般性问题展开,这种讨论方式预设了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而这一预设本身并不稳固。当下一般性法理学的两类代表思路分别是“一般法教义学”和“法律一般性质理论”。一般法教义学主张法理学应研究一般法学说和法学方法论,认为这些内容普遍适用于各部门法,能为各部门法提供一般性指导。一般法学说往往预设了法规范的一元论,忽视了部门法的特殊性和多元功能,一般性法学方法论则忽视了法治价值在不同部门法语境中的特殊面向,因而二者指导意义有限。法律一般性质理论认为对法律一般性质的反思能够间接指导某些部门法研究。但法律的一般性质可以被还原为各部门法的一般性质,因而不具有独立的讨论意义。法体系是各部门法的松散集合,而不是一个结构和内容一体化的整体。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各部门法进行二阶反思,而不是提供超部门法的一般性知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性法理学 一般法教义学 法律一般性质理论 部门法理学 法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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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 被引量:12
8
作者 张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共13页
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发布,这突出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明确规定了中... 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发布,这突出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形成依据力;从宪法上的监察权到纪检监察行权体现鲜活的工作实践,形成实践力;纪检监察行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通过纪检监察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法治保障,形成制度力。以上四力,既是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也是四个发力点。它们合力保证了中国纪检监察学的自主性和知识性。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为实施好新修改的《监察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以上四个基点在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中如何更好协同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学 自主知识体系 纪检监察实践逻辑 历史规范主义宪法观 纪检监察行权 纪检监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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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领域改革论纲 被引量:9
9
作者 黄文艺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20,共19页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公平正义更为坚实、人权法治保障更为充分、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力、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显著提升。法治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法治机构职能体系、法治规范制定体制、法治实施体制、涉外法治体制、法治监督体制、法治保障制度、依规治党体系等方面的变革。法治领域改革是社会利益关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深刻调整,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从中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规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系统谋划和布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改革 法制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 法治体系 法治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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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展开 被引量:6
10
作者 房慧颖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163,共11页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字平台 常态化监管 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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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被引量:6
11
作者 宋保振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16,共13页
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 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策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了转化进程”三重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多项具体问题。立法中的央地关系构成数字经济政策法律转化的现实逻辑,基于央地立法互动,可以从“转化为不同法律规范”以及“优化促进型立法”两方面,开展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设计。当下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转化可从三方面具体展开:第一,构建“法源性”数字经济政策的识别标准;第二,明确转化为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第三,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审议阶段的操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法律化 数字经济 立法模式 高质量发展 央地关系 地方立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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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再思考 被引量:6
12
作者 雷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5-101,共17页
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 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顺序”而非“位阶”。法律解释方法的论据属性要求一种运用顺序模式,而其理由属性要求一种优先顺序模式。在两种模式中,方法排序均可被确定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运用顺序适用于普遍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语义的确认与确证的区分,以及解释方法与法律文本的“距离”远近,它是固定的、不可逆的;优先顺序仅适用于冲突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诸解释方法背后的法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与实现程度,它是初步的、可逆的和推定的,只是对解释者的具体权衡过程施加了一种论证负担。解释方法的抽象位序虽无法代替个案中的论证说理,但同样有其实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方法 位序 同位阶规则 运用顺序 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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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平等权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7
13
作者 江国华 顾红松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4-39,153,共7页
在数字时代,宪法上的平等权附上了数字化特征,表现为数字平等权。数字平等权相较于传统平等权具有更加丰富的规范意涵,体现在数字人格、数字生存、数字发展和数字财产的平等。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数据权力、算法权力、平台权力为代... 在数字时代,宪法上的平等权附上了数字化特征,表现为数字平等权。数字平等权相较于传统平等权具有更加丰富的规范意涵,体现在数字人格、数字生存、数字发展和数字财产的平等。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数据权力、算法权力、平台权力为代表的数字权力应运而生,对数字平等权造成多维冲击,导致数字平等权实现困难。数字平等权的实现存在着立法难以满足治理要求、行政难以达到规制目标和司法难以实现充分保护等法律困境,需要通过构建立法规范体系、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路径对数字权力进行治理,以法治正义统摄数字正义,最终实现个体的数字平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等权 数字权力 数字不平等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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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困境与突破 被引量:5
14
作者 王海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0-103,共14页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在数字化变革下,数字技...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在数字化变革下,数字技术成为法律监督的要素之一,法律监督范围呈现积极拓展态势,法律监督出现新模式,且强化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在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同时,伴生数字技术在法律监督中角色异化、法律监督扩权、检察机关适应法律监督新模式能力不足,以及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困境。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坚持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主体性,确定法律监督的行权边界,立足法律监督本身将法律监督数字化要求嵌入检察工作之中,并基于数据使用限度依照法定职权优化协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数字化 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现代化 检察工作现代化 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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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规则 被引量:5
15
作者 陈金钊 左飞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8-38,共21页
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常用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是对据法阐释元规则的拓展,通过利益衡量的介入,迎合法律逻辑的道义要求。这对强化依法办事之法的正当性,限制执法司法的任意性有积极意义。然而在法理学界,对是否存在限制恣意的... 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常用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是对据法阐释元规则的拓展,通过利益衡量的介入,迎合法律逻辑的道义要求。这对强化依法办事之法的正当性,限制执法司法的任意性有积极意义。然而在法理学界,对是否存在限制恣意的利益衡量规则还存在质疑。研究发现,基于不可通约的信条不会阻碍利益衡量规则建构;利益衡量是法律续造的特殊方法,是用开放的体系思维,在语境中重新塑造法律的意义,法律续造需要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虽然利益衡量方法具有权衡、权变的思维特点,但也作为一般方法指引思维甚或评判思维结果的正当性。利益衡量规则通常以利益衡量方法的分类为前提,利益衡量方法可分为要素建构方法、体系矫正方法、解释协调方法。通过对利益衡量规则的拟制,规范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衡量规则 利益衡量方法 不可通约性 经济分析 后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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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被引量:3
16
作者 王立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0-96,共17页
当前,对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渐走向深入。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其中包括,复兴中华法系应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 当前,对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渐走向深入。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其中包括,复兴中华法系应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当代价值。同时,要协调好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互动关系,协调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复兴中华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协调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传播的关系等,最终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尽其所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兴中华法系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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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能够拥有权利吗? 被引量:2
17
作者 朱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3-51,153,共10页
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 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道德重要性才有可能推导出权利。死者拥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人的生命的多样性,除了自然生命,人还有延伸生命和传记生命。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死者才直接享有权利,其生前的诸多期待才能以法律权利的名义获得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尊严 权利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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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信息隐私属性泛化之反思与规制 被引量:1
18
作者 闫冬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6-208,共13页
脑机接口技术在采集与解码脑电信号过程中,已展现出识别个体内在认知与意图的能力,进而引发了对“脑隐私”及其法律保护边界的讨论。以脑机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为样本,依据当前脑机设备的解析能力可将采集的电子数据划分为无法解码与... 脑机接口技术在采集与解码脑电信号过程中,已展现出识别个体内在认知与意图的能力,进而引发了对“脑隐私”及其法律保护边界的讨论。以脑机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为样本,依据当前脑机设备的解析能力可将采集的电子数据划分为无法解码与可以解码数据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信息内容可将可以解码的数据进一步细分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由此提炼出脑机信息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形态——无法解码的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脑机信息不应仅因来自大脑意识就被泛化定性为隐私而升级规制或厚此薄彼,须以三种形态的实际特点为准分别调整,力求在推动医疗技术发展与防范病患信息泄露风险之间达成平衡。同时,对脑机信息的保护还须实时关注脑机解码技术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三类脑机信息形态之间的边界与范畴,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制度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脑机信息 脑隐私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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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效率还是负责任的正义?——大语言模型时代数字司法的价值反思 被引量:1
19
作者 雷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16,共13页
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数字司法在价值上最显著的优势是实现了几近完美的效率,但因为无法进行价值判断而很难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负责任的正义”。负责任的正义是一种基于论证和代表的程序正义,要求司法裁判同... 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数字司法在价值上最显著的优势是实现了几近完美的效率,但因为无法进行价值判断而很难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负责任的正义”。负责任的正义是一种基于论证和代表的程序正义,要求司法裁判同时提起“真实性宣称”与“正确性宣称”。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技术限制,数字司法既因为幻觉问题和完美训练集问题而存在真实性缺陷,又由于只能掌握“语词”(标识)而非真正的“语言”(意义),以及存在用数字技术消解司法程序空间的倾向而遭遇正确性或可证成性缺失的问题。基于大语言模型的伦理限制,人工智能系统不应为司法裁判负责,人类法官也不应放弃自己的道德自主,将司法裁判的责任推给机器。在根本上,大语言模型只是裁判辅助技术,既不能、也不应为司法裁判的正义负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效率 正义 责任 道德自主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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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律型塑的日常生活:以南京国民政府和根据地政权为中心
20
作者 侯欣一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60-176,共17页
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技术,与政治制度等相互配合,通过塑造时间、语言、特定空间和仪式等,渗透并重构了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民众的时间观念、日常语言、行为方式出现了全新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婚姻、宗教信仰等日常生活,... 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技术,与政治制度等相互配合,通过塑造时间、语言、特定空间和仪式等,渗透并重构了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民众的时间观念、日常语言、行为方式出现了全新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婚姻、宗教信仰等日常生活,以及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彼时的中国,帝制被推翻,传统礼俗对民众的影响日渐式微,公私两域逐渐分野,现代国家建构进入关键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和根据地政权相继制定《总理纪念周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关于禁止吸食鸦片烟的指示》等特殊法规,对民众进行意识形态教育,强化国家观念和社会治理。辨析南京国民政府和根据地政权对特殊法规的推行,可归纳出这些法规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型塑途径、内在机理及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理纪念周条例》 《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 制度时间 政治仪式 语言 治场 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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