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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 被引量:10
1
作者 张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共13页
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发布,这突出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明确规定了中... 2024年1月,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发布,这突出体现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应该坚持四个基点。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领,是根本保证,形成领导力;《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形成依据力;从宪法上的监察权到纪检监察行权体现鲜活的工作实践,形成实践力;纪检监察行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通过纪检监察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法治保障,形成制度力。以上四力,既是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四个基点,也是四个发力点。它们合力保证了中国纪检监察学的自主性和知识性。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为实施好新修改的《监察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以上四个基点在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中如何更好协同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学 自主知识体系 纪检监察实践逻辑 历史规范主义宪法观 纪检监察行权 纪检监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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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领域改革论纲 被引量:7
2
作者 黄文艺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20,共19页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公平正义更为坚实、人权法治保障更为充分、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力、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显著提升。法治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法治机构职能体系、法治规范制定体制、法治实施体制、涉外法治体制、法治监督体制、法治保障制度、依规治党体系等方面的变革。法治领域改革是社会利益关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深刻调整,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从中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规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系统谋划和布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改革 法制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 法治体系 法治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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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被引量:5
3
作者 宋保振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16,共13页
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 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策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了转化进程”三重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多项具体问题。立法中的央地关系构成数字经济政策法律转化的现实逻辑,基于央地立法互动,可以从“转化为不同法律规范”以及“优化促进型立法”两方面,开展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设计。当下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转化可从三方面具体展开:第一,构建“法源性”数字经济政策的识别标准;第二,明确转化为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第三,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审议阶段的操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法律化 数字经济 立法模式 高质量发展 央地关系 地方立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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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展开 被引量:4
4
作者 房慧颖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163,共11页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字平台 常态化监管 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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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困境与突破 被引量:4
5
作者 王海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0-103,共14页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在数字化变革下,数字技...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在数字化变革下,数字技术成为法律监督的要素之一,法律监督范围呈现积极拓展态势,法律监督出现新模式,且强化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在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同时,伴生数字技术在法律监督中角色异化、法律监督扩权、检察机关适应法律监督新模式能力不足,以及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困境。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坚持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主体性,确定法律监督的行权边界,立足法律监督本身将法律监督数字化要求嵌入检察工作之中,并基于数据使用限度依照法定职权优化协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数字化 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现代化 检察工作现代化 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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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平等权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4
6
作者 江国华 顾红松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4-39,153,共7页
在数字时代,宪法上的平等权附上了数字化特征,表现为数字平等权。数字平等权相较于传统平等权具有更加丰富的规范意涵,体现在数字人格、数字生存、数字发展和数字财产的平等。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数据权力、算法权力、平台权力为代... 在数字时代,宪法上的平等权附上了数字化特征,表现为数字平等权。数字平等权相较于传统平等权具有更加丰富的规范意涵,体现在数字人格、数字生存、数字发展和数字财产的平等。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数据权力、算法权力、平台权力为代表的数字权力应运而生,对数字平等权造成多维冲击,导致数字平等权实现困难。数字平等权的实现存在着立法难以满足治理要求、行政难以达到规制目标和司法难以实现充分保护等法律困境,需要通过构建立法规范体系、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路径对数字权力进行治理,以法治正义统摄数字正义,最终实现个体的数字平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等权 数字权力 数字不平等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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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规则 被引量:3
7
作者 陈金钊 左飞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8-38,共21页
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常用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是对据法阐释元规则的拓展,通过利益衡量的介入,迎合法律逻辑的道义要求。这对强化依法办事之法的正当性,限制执法司法的任意性有积极意义。然而在法理学界,对是否存在限制恣意的... 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常用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是对据法阐释元规则的拓展,通过利益衡量的介入,迎合法律逻辑的道义要求。这对强化依法办事之法的正当性,限制执法司法的任意性有积极意义。然而在法理学界,对是否存在限制恣意的利益衡量规则还存在质疑。研究发现,基于不可通约的信条不会阻碍利益衡量规则建构;利益衡量是法律续造的特殊方法,是用开放的体系思维,在语境中重新塑造法律的意义,法律续造需要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虽然利益衡量方法具有权衡、权变的思维特点,但也作为一般方法指引思维甚或评判思维结果的正当性。利益衡量规则通常以利益衡量方法的分类为前提,利益衡量方法可分为要素建构方法、体系矫正方法、解释协调方法。通过对利益衡量规则的拟制,规范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衡量规则 利益衡量方法 不可通约性 经济分析 后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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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再思考 被引量:3
8
作者 雷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5-101,共17页
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 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顺序”而非“位阶”。法律解释方法的论据属性要求一种运用顺序模式,而其理由属性要求一种优先顺序模式。在两种模式中,方法排序均可被确定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运用顺序适用于普遍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语义的确认与确证的区分,以及解释方法与法律文本的“距离”远近,它是固定的、不可逆的;优先顺序仅适用于冲突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诸解释方法背后的法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与实现程度,它是初步的、可逆的和推定的,只是对解释者的具体权衡过程施加了一种论证负担。解释方法的抽象位序虽无法代替个案中的论证说理,但同样有其实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方法 位序 同位阶规则 运用顺序 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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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被引量:2
9
作者 王立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0-96,共17页
当前,对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渐走向深入。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其中包括,复兴中华法系应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 当前,对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正在逐渐走向深入。通过对两者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其中包括,复兴中华法系应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支撑;支撑中华法系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当代价值。同时,要协调好复兴中华法系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互动关系,协调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复兴中华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协调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传播的关系等,最终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尽其所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兴中华法系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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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能够拥有权利吗? 被引量:2
10
作者 朱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3-51,153,共10页
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 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道德重要性才有可能推导出权利。死者拥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人的生命的多样性,除了自然生命,人还有延伸生命和传记生命。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死者才直接享有权利,其生前的诸多期待才能以法律权利的名义获得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尊严 权利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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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应用的治理挑战与体系构建
11
作者 鲍奕含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119,共19页
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多模态发展的关键突破,数字人应用实现了对诸多行业的广泛赋能。与此同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对真实个体私权益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方式,数字人应用给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带来私权益、公共利益及伦理层面的治理挑战。探赜数... 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多模态发展的关键突破,数字人应用实现了对诸多行业的广泛赋能。与此同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对真实个体私权益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方式,数字人应用给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带来私权益、公共利益及伦理层面的治理挑战。探赜数字人应用治理挑战的成因可知,其存在治理机制协同不力、治理结构存在局限及治理规范体系性不足等问题,难以应对风险的复杂性、广泛性与分散性。健全完善数字人应用治理体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强法律与伦理治理机制的耦合;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数字人应用可信数字身份制度和可信透明制度;还需要构建协调统一的数字人应用规范体系,以此推动数字人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应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伦理审查 可信数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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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视域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路径分析——基于五大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分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牛绿花 袁洪涛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81-87,共7页
法治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使命在法治领域的展开。五大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虽然存在缺乏高位阶法规规制、条文刚性不足以及涵盖领域不全面的不足,但是却创新性地构建了从认识到情感再到意... 法治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使命在法治领域的展开。五大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虽然存在缺乏高位阶法规规制、条文刚性不足以及涵盖领域不全面的不足,但是却创新性地构建了从认识到情感再到意志的法治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结构。在坚持原有逻辑结构的基础上,一方面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法律运行全过程、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以及“五个认同”教育的实施深化原有逻辑结构,另一方面则是以示范区与数字领域建设对原有逻辑结构进行完善和拓展,构建法治宣传教育铸牢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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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法律文化对东亚的影响
13
作者 何勤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19,共16页
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东亚中华法系生成的土壤和形成的基础。厘清和梳理中华法律文化中的基础性范畴,以及中华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史,有助于揭示中华法律文化对东亚影响的形成和发展基础、中华法律文化与... 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东亚中华法系生成的土壤和形成的基础。厘清和梳理中华法律文化中的基础性范畴,以及中华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史,有助于揭示中华法律文化对东亚影响的形成和发展基础、中华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些基础性研究,阐明中华法律文化能够成为中华法系的基础的内在逻辑和原因,中华法律文化能够成为周边国家建国立制、变法修律的模范,原因就在于中华法律文化有宽松、包容且合天、地、人为一体的法律运作指导理念,有以成文法典为中心、法律渊源多元化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有比较齐全且能满足各方当事人需求的法律设施,有包含法律人活动和法律机构较高水平实施的法律艺术,乃至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的一整套法律运作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治文明 中华法律文化 中华法系 古代东亚 东亚文明 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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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信息隐私属性泛化之反思与规制
14
作者 闫冬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6-208,共13页
脑机接口技术在采集与解码脑电信号过程中,已展现出识别个体内在认知与意图的能力,进而引发了对“脑隐私”及其法律保护边界的讨论。以脑机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为样本,依据当前脑机设备的解析能力可将采集的电子数据划分为无法解码与... 脑机接口技术在采集与解码脑电信号过程中,已展现出识别个体内在认知与意图的能力,进而引发了对“脑隐私”及其法律保护边界的讨论。以脑机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为样本,依据当前脑机设备的解析能力可将采集的电子数据划分为无法解码与可以解码数据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信息内容可将可以解码的数据进一步细分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由此提炼出脑机信息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形态——无法解码的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脑机信息不应仅因来自大脑意识就被泛化定性为隐私而升级规制或厚此薄彼,须以三种形态的实际特点为准分别调整,力求在推动医疗技术发展与防范病患信息泄露风险之间达成平衡。同时,对脑机信息的保护还须实时关注脑机解码技术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三类脑机信息形态之间的边界与范畴,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制度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脑机信息 脑隐私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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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效率还是负责任的正义?——大语言模型时代数字司法的价值反思
15
作者 雷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16,共13页
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数字司法在价值上最显著的优势是实现了几近完美的效率,但因为无法进行价值判断而很难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负责任的正义”。负责任的正义是一种基于论证和代表的程序正义,要求司法裁判同... 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数字司法在价值上最显著的优势是实现了几近完美的效率,但因为无法进行价值判断而很难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负责任的正义”。负责任的正义是一种基于论证和代表的程序正义,要求司法裁判同时提起“真实性宣称”与“正确性宣称”。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技术限制,数字司法既因为幻觉问题和完美训练集问题而存在真实性缺陷,又由于只能掌握“语词”(标识)而非真正的“语言”(意义),以及存在用数字技术消解司法程序空间的倾向而遭遇正确性或可证成性缺失的问题。基于大语言模型的伦理限制,人工智能系统不应为司法裁判负责,人类法官也不应放弃自己的道德自主,将司法裁判的责任推给机器。在根本上,大语言模型只是裁判辅助技术,既不能、也不应为司法裁判的正义负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效率 正义 责任 道德自主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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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守法模式的特点、价值与优化途径——兼与西方“法律信仰”话语比较
16
作者 孙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4-51,共18页
“法律信仰”是对西方守法模式常见的概括性表达,具有高度经典性与广泛的话语影响力,但其难以解释中国传统守法模式。西方式法治体系建立在深厚的宗教背景之下,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信仰说”代表人类社会最理想的守法状态,同时西方的守法... “法律信仰”是对西方守法模式常见的概括性表达,具有高度经典性与广泛的话语影响力,但其难以解释中国传统守法模式。西方式法治体系建立在深厚的宗教背景之下,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信仰说”代表人类社会最理想的守法状态,同时西方的守法传统也不宜被夸大和拔高。中国传统守法模式深受儒家影响,法家亦在其中发挥一定功能。该模式具有原创性与独特性,亦存在需向现代性转化的面向。西方的法律信仰说虽在法学理论的建构上具有先发优势,但不适宜用来描述中国的守法传统。当下在中国对“法律信仰”的使用旨在强调对法律权威的服从,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认同与遵守,并无宗教意味。将中国传统守法模式与法律信仰说进行对比,可发现中国以“家庭—教育—道德”为根基的传统守法模式比法律信仰话语更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实践性。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全民守法及德治、法治与自治相交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可提升中国传统守法模式的当代价值,助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中国传统守法模式 法律儒家化 全民守法 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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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治理逻辑的法治化转型
17
作者 王建芹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18,共17页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一种以特权属性排除法律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律关系框架,其现代转型的关键在于平衡公共利益目标与法治原则的张力。该理论在解释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与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时展现出独特解释力,其内在逻辑与全面从严...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一种以特权属性排除法律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律关系框架,其现代转型的关键在于平衡公共利益目标与法治原则的张力。该理论在解释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与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时展现出独特解释力,其内在逻辑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机制存在理论耦合性。在执政党与国家社会互动维度,特别权力关系为解析“领导党-执政党”双重宪制角色下的治理逻辑提供了新范式,其适用性受到“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原则以及党章规范的双重制约,且须与“四个善于”的治理要求达成价值统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兼具制度刚性与治理效能,通过构建程序正义的规则闭环、权力行使的合比例性标准、权利救济的复合机制等法治化路径,实现了纪律刚性约束与法治基本原则的结构性融合。这种治理模式的创新性发展,既赓续了政党治理的传统组织基因,又通过规范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权力关系 中国共产党 党内法规 治理逻辑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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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力的法治“护成”——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语境
18
作者 邓少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16-131,共16页
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是时代所提出的重要问题。社会活力的形成有三种基本方式:对社会自身蕴含活力的尊重和因势利导、对社会主体的涵养维护、对社会活力机制的辅助和提高。三种方式中又以第一种最为基本和重要。法治以其独特机制,为社会... 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是时代所提出的重要问题。社会活力的形成有三种基本方式:对社会自身蕴含活力的尊重和因势利导、对社会主体的涵养维护、对社会活力机制的辅助和提高。三种方式中又以第一种最为基本和重要。法治以其独特机制,为社会活力提供“护成”功能。“护成”意为:活力基本上是社会本身所蕴含而并不过多假借外力,法治对社会活力起到的是承认、尊重、照料、涵养、补充和提供环境等功能。社会活力的法治“护成”有其深层理据,“护成论”有其独特意义。“护成”的法治在价值维度上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并需要一系列相应的调整方法和法律技术。当代中国已初步走上社会活力的法治“护成”之路,但尚存在明显问题。因此,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原理要有所深化,价值、文化和技术方面要持续改进和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活力 法治 “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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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 被引量:7
19
作者 张涛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2,共13页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从数据法学的角度,借助数据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治理框架进行了探索。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了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之所以受到重视的逻辑前提,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追求的“小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兼容性,使训练数据的开发面临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存在治理效能不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应用场景与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以“法律3.0理论”和“数据治理理论”作为指引,从3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框架:制定合成数据的处理规则,强化合成数据的过程治理,开发合成数据的评估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合成数据 法律3.0 融贯性治理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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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汽车核心技术保护:从立法到守法的思考与策略
20
作者 李海龙 张潇月 《山东宏观经济》 2025年第4期25-29,共5页
随着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我国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智能驾驶四大核心领域已形成领先全球的技术优势,但面临不正当途径获取、企业泄密和个人泄密等多重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与挑战,借鉴美国、日本、欧洲在半导体、芯片及发... 随着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我国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智能驾驶四大核心领域已形成领先全球的技术优势,但面临不正当途径获取、企业泄密和个人泄密等多重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与挑战,借鉴美国、日本、欧洲在半导体、芯片及发动机领域的立法实践,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提出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议,即:健全立法体系,完善保护与流通机制;强化执法能力,提升监管与惩戒效能;加强司法保护,夯实诉讼与监督保障;增强守法意识,筑牢企业与个人防线。着力构建系统化、全链条、多层次的技术保护体系,以有效遏制跨国技术侵权,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与战略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动汽车 核心技术保护 产业安全 法律对策 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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