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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林行规:清末民国职业法律人的养成与司法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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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志红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7-228,共12页
在法律实证分析与研究已成为法律史研究潮流的今天,从基层档案和法律实践出发的研究路径愈来愈引起研究者的提倡与重视。考察民国时期律师职业的法律实践及意义,律师公会档案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档案,无疑是最有价值的核心材料。目前学界... 在法律实证分析与研究已成为法律史研究潮流的今天,从基层档案和法律实践出发的研究路径愈来愈引起研究者的提倡与重视。考察民国时期律师职业的法律实践及意义,律师公会档案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档案,无疑是最有价值的核心材料。目前学界对上海、北京等地律师公会档案材料多有利用,创获显著,唯律师事务所类档案或开放程度不够,或零散不成系统,或湮灭、缺失,学者所充分利用者有限。本文将以中国历史研究院图书档案馆藏“林行规法律事务所档案”(1924—1937年)原始卷宗为主要研究材料,同时结合日记、档案、报刊等史料,详细考订这位民国时期活跃于法律界和律师界的重要法律人的职业养成,并通过爬梳林行规(1883年2月2日—1944年6月11日)在其律师执业过程中留存下来的案卷记录,呈现其参与法律实践时的工作方式、内容以及交游网络,进而揭示民国律师与政治、社会、法制文化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行规 律师职业 法律实践 近代中国法律社会 法制文化
原文传递
传统法文化中的判词 被引量:2
2
作者 赵晓耕 《中国应用法学》 2025年第1期14-26,共13页
判词作为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是是非曲直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体现,也是为官从政者的标配。传统判词文体经历了从骈判、拟判向散判、实判的转变,而文风则从辞藻华丽转向通俗平实,但背后对情法允协的追求始终贯穿其中,反映了时人对... 判词作为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是是非曲直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体现,也是为官从政者的标配。传统判词文体经历了从骈判、拟判向散判、实判的转变,而文风则从辞藻华丽转向通俗平实,但背后对情法允协的追求始终贯穿其中,反映了时人对天理、国法、人情关系的思考。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传统判词呈现释法与说理的不同侧重,其最终目标则落脚于教化之上。传统判词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当前裁判文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词 情理 情法两尽 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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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允协中:清代刑案审断的中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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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丽 刘云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3-204,共12页
“明允协中”是清代司法官听讼断狱的基本准则与价值目标,是其应当具备的审断技艺与实践智慧。“明”者中正听讼之标准,要求中听不偏,明察确情,一唯情实,以成信谳;“允”者中正持法之准绳,要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通过律意阐释、比附援... “明允协中”是清代司法官听讼断狱的基本准则与价值目标,是其应当具备的审断技艺与实践智慧。“明”者中正听讼之标准,要求中听不偏,明察确情,一唯情实,以成信谳;“允”者中正持法之准绳,要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通过律意阐释、比附援引与参酌成案,实现情法允协,无枉无纵;“协中”者中正听断之方略,要求执中有权,折狱惟良,权人情与世变以为轻重,守经与权变相结合,推动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互动。“中正之道”的清代践行,不仅有皇帝诏谕及法律令的实体规制,有审转覆核监督纠错机制的程序保障,有官箴书的指引敦促,还有成案的参考及经验的传递。尽管存在体制上的弊端与实践中的乱象,但其对于个案实质公正的追求,对于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和谐秩序的构建,彰显了中国式法律正义观的独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司法 明允协中 中正之道 司法技术 情法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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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法政人的养成——以施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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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秀清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7-128,共12页
以曾任职于民国江浙法曹十余年、后转任律师兼教授的施霖的早年求学历程为例,探究清末民初一代法政人的培养路径。出生于浙江钱塘县的施霖,最初接触法律课程是在杭州的全省自治研究所,系该所首届最优等毕业学员;宣统二年夏季,入浙江法... 以曾任职于民国江浙法曹十余年、后转任律师兼教授的施霖的早年求学历程为例,探究清末民初一代法政人的培养路径。出生于浙江钱塘县的施霖,最初接触法律课程是在杭州的全省自治研究所,系该所首届最优等毕业学员;宣统二年夏季,入浙江法政学堂讲习科第五班学习,一年半后毕业,成绩优等;民国元年六月,插班转入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法律别科第一班,1914年7月完成学业,为该班延期毕业的乙等生。寻踪施霖的法政求学路,旨在从个案视角呈现清末科举废除之后中国本土法政人之养成机制和成长轨迹,并揭示清末民初中国法政教育之时代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法政教育 施霖 清末法政学堂 讲习科 法律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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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汉至唐“盗赋”罪名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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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林 卢一诺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4-183,共10页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首见“盗赋”,作为官方司法文书中多次出现的官吏犯赃罪名,在立法层面应当具有固定的表达与明确的含义。从相关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盗赋”是监临官乞取财物并满足被监临者违法请求的犯罪行为,根据乞取财...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首见“盗赋”,作为官方司法文书中多次出现的官吏犯赃罪名,在立法层面应当具有固定的表达与明确的含义。从相关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盗赋”是监临官乞取财物并满足被监临者违法请求的犯罪行为,根据乞取财物的数额予以相应处罚。结合正史文献中的记载,东汉司法文书中的“盗赋”或演化为《晋律注》中的“盗赃”,其构成特征与“所监求而后取”一致。东汉起,“盗赋”所指向的具体行为即包含于“受所监临”与“受财枉法”等律令条文当中,随后与“受财”分离,并由立法者通过与具有稳定表义的“擅赋”类比而形成独立罪名。至唐代,“盗赋”进一步被“受财枉法”吸收,这在技术与规范层面表现出“赃罪”体系的逐渐形成,背后蕴含的是立法者对犯罪行为事实逻辑的高度认识与对罪刑均衡的极致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汉 唐代 盗赋 五一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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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立法的流变与当今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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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绍福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3期103-111,共9页
从萌芽草创到勃发兴盛,中国古代监察立法不断趋向具体化、系统化,并以令(诏、制)、律、式、格、敕等不同法律形式呈现,有的糅合在诸法合体之中,有的则单行成例。监察立法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中占据关键地位,是维护古代言谏和纠弹两大监... 从萌芽草创到勃发兴盛,中国古代监察立法不断趋向具体化、系统化,并以令(诏、制)、律、式、格、敕等不同法律形式呈现,有的糅合在诸法合体之中,有的则单行成例。监察立法在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中占据关键地位,是维护古代言谏和纠弹两大监察系统的有力武器,其精华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瑰宝。回溯历史,审视古代监察立法,旨在挖掘其宝贵遗产,汲取其历史镜鉴,以助推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代监察立法 反腐败国家立法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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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型国家建设的历史之维: 晚清实业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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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新宇 阮嘉禾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5-104,F0002,共11页
晚清实业立法塑造了一个以监管属性为核心的治理机制。新设实业监管机构体现出对象保护性、权能统合性、职责专门性和调整央地关系的特点。新修实业法律与传统中国食货立法存在衔接与变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分化特征。作为实业立法的... 晚清实业立法塑造了一个以监管属性为核心的治理机制。新设实业监管机构体现出对象保护性、权能统合性、职责专门性和调整央地关系的特点。新修实业法律与传统中国食货立法存在衔接与变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分化特征。作为实业立法的重要部分,商律“名实不符”恰反映了对社会商民的统一规范和保护态度。晚清实业立法具备趋向监管现代化的行政特征、市场特征与社会特征,包含进步信念和转轨监管型国家的契机,但因受到纵横掣肘而转型艰难。晚清实业立法作为“事权归一”的历史试验为当代监管法制建设提供镜鉴,提示国家与社会治理目标从单方偏向转为双方互惠,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从注重权力支配走向法治均衡,政府对市场监管属性从事后管制思路转为强调全过程调制、保护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变法修律 实业立法 监管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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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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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文润 张嘉琦(整理) 胡耀飞(整理) 《法律史评论》 2025年第1期255-300,共46页
著名历史学家、陕西师范大学已故教授赵文润(1936-2016)先生在隋唐史领域著作等身,对隋唐史学界影响深远。其中最为知名的研究领域为武则天和武周历史,同时他在唐代法制史领域也有诸多贡献。这方面研究的缘起可以溯源至1960年赵先生从... 著名历史学家、陕西师范大学已故教授赵文润(1936-2016)先生在隋唐史领域著作等身,对隋唐史学界影响深远。其中最为知名的研究领域为武则天和武周历史,同时他在唐代法制史领域也有诸多贡献。这方面研究的缘起可以溯源至1960年赵先生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毕业后进入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任教时期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从而进入法史研究的门槛。此后,虽然他主要研究隋唐历史人物,但在隋唐法制史方面也有不少涉猎,发表过《唐律的主要特点》(《函授教育》1987年第1期)、《略谈<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19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武则天与法制》(《古史新论--庆祝杨育坤教授90华诞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等论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赵文润 武则天 唐律疏议 唐代法制史 隋唐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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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慧”轮与“亚历山大1号”轮碰撞案研究
9
作者 毕修颖 李文愚 +1 位作者 史国友 刘先杰 《中国海事》 2025年第1期25-30,共6页
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合理解释出发,分析浮标航道出入口处船舶碰撞问题,指出其危害性,解读船舶避碰行动要点。认为在浮标航道附近航行的船舶,应首先适用不应妨碍条款,最后适用交叉相遇条款。研究了英国最高法院将在狭水道入... 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合理解释出发,分析浮标航道出入口处船舶碰撞问题,指出其危害性,解读船舶避碰行动要点。认为在浮标航道附近航行的船舶,应首先适用不应妨碍条款,最后适用交叉相遇条款。研究了英国最高法院将在狭水道入口处可能涉及“交叉相遇”规则和“狭水道”规则的情景,给出了基本的解读,对船舶航行提供指导、帮助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船舶碰撞 不应妨碍 避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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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去弊,法亦生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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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传席 《人民周刊》 2025年第7期78-79,共2页
凡事不变,久之必生弊,需制法以去之,法以去弊;然法久又生弊,又须制新法以去之。社会、文学、艺术皆然。秦法太繁太苛刻,引起农民(陈胜、吴广等)起义,导致秦朝灭亡。刘邦制新法,以去秦法繁多之弊,仅“约法三章”,可谓简矣。(《史记·... 凡事不变,久之必生弊,需制法以去之,法以去弊;然法久又生弊,又须制新法以去之。社会、文学、艺术皆然。秦法太繁太苛刻,引起农民(陈胜、吴广等)起义,导致秦朝灭亡。刘邦制新法,以去秦法繁多之弊,仅“约法三章”,可谓简矣。(《史记·高祖本纪》:“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太简了,很多事无法处理,萧何又重新制法,还是要参考秦法。法久又生弊,又制新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学 社会 秦法 农民起义 刘邦 艺术 约法三章 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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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的形成与发展——以古代法官箴的存在形式、主要范畴与相互关系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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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克拉玛依学刊》 2025年第4期33-43,共11页
中国古代法官箴是普通官箴的一种,有韵文箴、散文箴两类。在长期发展中,历史上以儒家为首的众多伦理德目,渐次形成“明、平、廉”“清、慎、勤”等为官德目系列,并分别凝练为以“德、清、慎、勤、公”为主的普通官箴,及以“明、平、仁... 中国古代法官箴是普通官箴的一种,有韵文箴、散文箴两类。在长期发展中,历史上以儒家为首的众多伦理德目,渐次形成“明、平、廉”“清、慎、勤”等为官德目系列,并分别凝练为以“德、清、慎、勤、公”为主的普通官箴,及以“明、平、仁”为主的法官箴。古代法官箴是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反映并承载着中华法治文明在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等方面的长期积累,浓缩了它们的形成与发展历史。文章认为对它们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是发现传统、发扬传统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升华所必需的环节与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韵文箴 散文箴 法官箴 德目 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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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赞干布制定吐蕃法律和军政制度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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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离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45-50,共6页
松赞干布(srong btsan sgam po)时期曾制定了法律和军政制度,以实现有效管理,但内容较为简略。因敦煌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部分残缺,现存内容并未记载松赞干布在位时曾制定法律,但在敦煌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和11世纪以后的后... 松赞干布(srong btsan sgam po)时期曾制定了法律和军政制度,以实现有效管理,但内容较为简略。因敦煌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部分残缺,现存内容并未记载松赞干布在位时曾制定法律,但在敦煌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和11世纪以后的后弘期藏文教法史籍等史料都明确记载松赞干布时期曾制定法律。在松赞干布去世后,吐蕃大相噶尔东赞(mgar stong rtsan)、赞普赤松德赞(khri srong lde brtsan)等人陆续对吐蕃法律加以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了较为充实完备的法律及军政制度。敦煌吐蕃历史文书中的gtsug lag bka' krims意为典章法律,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礼法,gtsug lag bka' krims的含义包括了礼法在内。实际上chos也可以释为法、风俗、习惯,亦即典章制度,chos khrims同样是指典章制度,含义与gtsug lag bka' krims相同。gtsug lag(典章制度)含义较礼更为广泛,包括礼制、法律、政治、军事制度等内容,礼制只是典章制度的一部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也不能进而认为松赞干布时期吐蕃没有制定法律和以茹(ru)为中心的军政制度,仅制定了礼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吐蕃政权 松赞干布 法律 军政制度 噶尔东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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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迁律》所见政区地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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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孟龙 《出土文献》 2025年第1期102-116,171,172,共17页
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迁律》保留了丰富的汉初政区信息,是研究汉初政区地理的重要资料。通过对《迁律》第一条律文所见王国的分析,该条律文制定于文帝初年,律文行用年代下限为文帝二年二月,由此可推断《汉律十六章》的抄写年代下限在... 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迁律》保留了丰富的汉初政区信息,是研究汉初政区地理的重要资料。通过对《迁律》第一条律文所见王国的分析,该条律文制定于文帝初年,律文行用年代下限为文帝二年二月,由此可推断《汉律十六章》的抄写年代下限在文帝二年。通过对照《迁律》与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秩律》中的政区建制,可以进一步明确《秩律》简443缺释“郫”;简453顶端残缺“临洮”;秦汉“氐道”属“边道”,在今甘肃省宕昌县;汉初无广汉郡;《秩律》二百八十余县道是汉朝直辖县道的完整记录。凭借《迁律》载录陇西郡、蜀郡“边县道”空间排列规律,可知战国秦汉之际的阳陵县属蜀郡,在今四川省青川县城区。西汉中期撤销阳陵县改置白水县。《迁律》“涪县氐部”为《汉书·地理志》刚氐道前身。刚氐道在今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附近。秦汉管理蛮夷的机构“部”和“道”关系紧密,大约存在边县之部逐渐改制为道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迁律》 阳陵县 白水县 涪县氐部 刚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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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苏区与抗日根据地法制史研究
14
作者 韩伟 《苏区研究》 2025年第4期116-128,共13页
苏区的法制与抗日根据地的法制长期以来被区分研究,突出了两者的差异性,相对地忽视了它们的内在关联。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法律理论为指导,革命政权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理论具有一贯性,虽然在... 苏区的法制与抗日根据地的法制长期以来被区分研究,突出了两者的差异性,相对地忽视了它们的内在关联。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法律理论为指导,革命政权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理论具有一贯性,虽然在具体法律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无论是总体的立法精神,还是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的制度机制,都存在更多的延续和传承。会通地研究苏区与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史,有助于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互释”,亦促进对当代中国政法制度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央苏区 抗日根据地 政法传统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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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诉讼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15
作者 张全民 郭泳杉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81-88,共8页
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早可追溯至清末。囿于西方列强侵略和领事裁判权丧失的时代背景,清政府继受英美与德日刑事诉讼法文化,颁布了众多刑事诉讼法律文本,并逐步确立以审判与行政分立为代表的审判制度,以起诉与监督为典... 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早可追溯至清末。囿于西方列强侵略和领事裁判权丧失的时代背景,清政府继受英美与德日刑事诉讼法文化,颁布了众多刑事诉讼法律文本,并逐步确立以审判与行政分立为代表的审判制度,以起诉与监督为典型的检察制度,极富开创性的律师制度,法律职业入职资格得以建立。结合清末司法案例,对比清中前期诉讼实况得出,清末刑事诉讼法律职业共同体已具备从业专业性、入职资格性、工作独立性和恪守道德性等特征,共同体的形成也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施行,并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 清末刑事诉讼 审判制度 检察制度 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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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比行事”:论秦“令”文本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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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法律史评论》 2025年第1期3-17,共15页
在通过岳麓秦简所见“有等比”类简册寻找文本层面的秦“比行事”这一法律形式的过程中,发现秦人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将“比行事”抄入秦令卷册,形成“比行事”等实际行用的法规范均被归于“令”的情形。“令”或可涵括秦律之外的所有... 在通过岳麓秦简所见“有等比”类简册寻找文本层面的秦“比行事”这一法律形式的过程中,发现秦人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将“比行事”抄入秦令卷册,形成“比行事”等实际行用的法规范均被归于“令”的情形。“令”或可涵括秦律之外的所有秦法律形式。这一现象反映了在中国帝制早期“令”形成过程中,并未有后世对“律”“令”等各种所谓“法律形式”的严格区分与理论自觉。从“比行事”文本的形成过程也可看到,秦“令”的形成并不是中央自上而下的单向行动过程,而是上下沟通乃至“博弈”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行事 有等比 秦令 岳麓秦简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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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黥刑的施刑位置与形态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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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焕文 《古代文明(中英文)》 2025年第2期60-78,M0005,共20页
黥刑是中国古代五种肉刑之一,文献中多有记载,但因为它是一种常用刑,古书中常只记其刑名而不记其施刑精准部位和形态。本文利用传世文献、出土实物和古文字材料,对文献阙载的先秦时期黥刑施刑的精准部位和具体形态进行考察。其施刑的精... 黥刑是中国古代五种肉刑之一,文献中多有记载,但因为它是一种常用刑,古书中常只记其刑名而不记其施刑精准部位和形态。本文利用传世文献、出土实物和古文字材料,对文献阙载的先秦时期黥刑施刑的精准部位和具体形态进行考察。其施刑的精确部位应该在眉间以直上和颧骨这两个主要部位,眉间以直上之黥刑形态比较清晰,商代为枣核形,西周至战国为楔形,施刑方法都应是自上而下进行凿刻。而颧部的黥刑形态作豆芽状,或倒或正。通过对黥刑的施刑深度、施刑部位选择的原因研究,可以判定,黥刑之所以选择在额头及颧骨上实施是由于其容易达于骨,从而可避免受刑人轻易将其铲除,进而实现耻辱刑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秦 五刑 刻痕 黥刑 三重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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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版权保护考论——兼议中国古代版权的起源
18
作者 李明杰 明盈 《中国版权》 2025年第4期84-96,共13页
本文通过大量史料的举证,遵从“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行为—版权保护法令”的历史逻辑,论证了中国古代版权起源于南宋的观点。由雕版印刷术的普及和繁荣带来宋人著述观念的变化,如对著述声誉的珍视,对原创作品的推崇,对蹈袭、代笔作... 本文通过大量史料的举证,遵从“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行为—版权保护法令”的历史逻辑,论证了中国古代版权起源于南宋的观点。由雕版印刷术的普及和繁荣带来宋人著述观念的变化,如对著述声誉的珍视,对原创作品的推崇,对蹈袭、代笔作品的不齿,对剽窃、盗版现象的反感等,促使宋人萌发了版权保护意识;南宋以前,版权保护更多依赖于习俗化的社会行为来实现,如在作品创作阶段以“润笔”的形式对作者进行经济补偿,在作品整理出版阶段对作者署名及作品完整性的尊重和维护,在作品传播阶段运用技术手段防止盗版等;南宋以后,除以“禁擅镌”令的形式保护官方专有出版权外,还出现了政府以“公据”等形式对出版商版权的保护,以及出版商发布版权声明的自我保护,而后两者与现代版权制度的性质比较接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版权史 宋代 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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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缘发现边缘:清代新疆法制研究的新进展(201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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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京兰 张新亚 《克拉玛依学刊》 2025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学界对清代新疆法制的研究,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虽仍未臻于成熟但已形成一定规模。2018—2023年该领域研究仍处于持续推进中,学界尚无这一时段研究成果的整理与总结,客观上不利于该领域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在尝试运用CiteSpace软件... 学界对清代新疆法制的研究,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虽仍未臻于成熟但已形成一定规模。2018—2023年该领域研究仍处于持续推进中,学界尚无这一时段研究成果的整理与总结,客观上不利于该领域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在尝试运用CiteSpace软件对61篇期刊论文进行可视化分析,对6部著作及29项立项成果进行内容和图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如何推进和完善清代新疆法制研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在边缘发现边缘”的观点,主张以此为方法重新发现清代新疆法制研究的价值与意义,确立研究的主体意识,以此推动清代新疆法制研究的继往与开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疆 清代 法制 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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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译介与法律移植本土化:晚清陪审立法的困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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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元 张文韬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101-110,共10页
晚清修订法律馆于1906年首次对渊源于英国的陪审制做出移植的尝试,这一进程却最终随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胎亡”而宣告终止。通过对《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立法文件、地方大员驳议意见以及“陪审”语词译介历程的考察,可以... 晚清修订法律馆于1906年首次对渊源于英国的陪审制做出移植的尝试,这一进程却最终随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胎亡”而宣告终止。通过对《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立法文件、地方大员驳议意见以及“陪审”语词译介历程的考察,可以回溯晚清陪审立法的全程,并管窥法律移植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文化困境,这在“陪审员身份资格”问题上体现得尤为集中与明显。对晚清陪审立法的历史观察,有助于思考如何协调被移植法律制度与本土文化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陪审制 刑事民事诉讼法 清末法律改革 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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