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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刑事化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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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永生 韩玫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7-68,共12页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特殊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立法实践和“惩罚—预防—恢复”三位一体的刑事制裁理念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化提供了重要现实依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司法解释从生态环境犯罪的不起诉的情形、从宽处罚情节...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特殊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立法实践和“惩罚—预防—恢复”三位一体的刑事制裁理念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化提供了重要现实依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司法解释从生态环境犯罪的不起诉的情形、从宽处罚情节、除罪情节等方面对修复生态环境进行了刑事化运用,但存在运用范围狭窄、运用程度不高、运用方式不严密、不符合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促进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适用等不足。为此,应当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犯罪的附加刑规定下来,明确修复生态环境的适用条件、执行和监督主体。在法典化立法形式下,只能将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于刑法分则生态环境犯罪中;在专门刑法立法形式下,可分别在总则部分和生态环境犯罪的罪刑规范中规定修复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复生态环境 刑事化 立法建构 法律责任形式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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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益恢复导向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出罪的双重调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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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秋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76,共12页
对破环自然保护地罪出罪的研究是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通过对破环自然保护地罪案例的分析发现,该罪在实体和程序层面都可优化,因此建议以“法益可恢复性”为核心建立出罪体系: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法益恢复评估→违法性阻却→构成要... 对破环自然保护地罪出罪的研究是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通过对破环自然保护地罪案例的分析发现,该罪在实体和程序层面都可优化,因此建议以“法益可恢复性”为核心建立出罪体系: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法益恢复评估→违法性阻却→构成要件限缩”的综合判断,以生态法益恢复判断确立违法阻却的教义学基准;在程序机制方面,建立侦查阶段的生态修复预评估、审查起诉阶段的法益恢复实质审查、审判阶段的修复效果司法确认的三阶审查规则,形成程序性出罪路径。基于此,应突破传统“出罪即无罪”的二元模式,构建“附条件的定罪免刑和免罪免刑”制度,将生态修复效果与刑事责任差异化免除联动,通过修复程度评估与刑罚裁量的机动折算贯彻责任主义原则。本方案可破解自然保护地犯罪“入罪扩张与出罪失序”的矛盾,推动该罪从“事后惩治”向“修复导向”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 生态法益 出罪 定罪免刑 免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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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犯罪的信任结构特征与信用治理之确立和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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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瑞华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61,共15页
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健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体系。实证分析发现,行为人基于攫取生态利益的需求,通过共同出资、商议利益分配等方式,达成信任与合作关系,并实施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形成独特的信任结构特征。但多元分层治理模式、刑民行共治模... 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健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体系。实证分析发现,行为人基于攫取生态利益的需求,通过共同出资、商议利益分配等方式,达成信任与合作关系,并实施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形成独特的信任结构特征。但多元分层治理模式、刑民行共治模式等传统治理机制难以破解这一结构。作为新型监管机制的信用惩戒,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发挥调控、教化、惩戒等功能,应用于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中具有积极价值,在将其定位为管控生态环境犯罪风险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构建生态环境犯罪信用治理体系。其具体措施为,建立健全环保信用全流程监管平台、推行生态环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融合的机制、优化运用环保“黑名单”制度与生态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等,形成“等级式”的环保信用评价格局。基于信用机制的惩戒功能,将其与法律责任衔接,可确保信用机制运用于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犯罪 信任结构 生态守信 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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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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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厚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6-65,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由于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可见《解释》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性。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解决《解释》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污染环境罪修改为既包括行为犯又包括结果犯,同时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以保持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为犯 结果犯 司法实践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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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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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竺效 丁霖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3-63,共11页
在环境污染备受关注、环境法修改完善、环境执法加强的背景下,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却屡有发生。因《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导致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法律责任不明。无论从理论... 在环境污染备受关注、环境法修改完善、环境执法加强的背景下,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却屡有发生。因《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导致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法律责任不明。无论从理论上分析其合理性,还是总结执法经验,擅自损毁封条等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与阻碍执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行为的处罚相当。可以先通过行政解释,由公安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的妨害行政执法活动行为作出细化解释,或直接由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修改规范性文件对该行为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指导环境执法实践。然《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法律的衔接问题最终必须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进行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查封扣押 擅自损毁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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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异质性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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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然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6-77,共12页
由于缺乏对污染环境罪进行系统的法教义学分析,学界对污染环境罪异质性的研究长期以来徘徊于有限的几个主题上,阻碍了我国污染环境罪、环境犯罪研究的深入发展。将污染环境罪置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分析,可以呈现出该罪名之前被忽略... 由于缺乏对污染环境罪进行系统的法教义学分析,学界对污染环境罪异质性的研究长期以来徘徊于有限的几个主题上,阻碍了我国污染环境罪、环境犯罪研究的深入发展。将污染环境罪置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分析,可以呈现出该罪名之前被忽略的特质,如构成要件的模糊性、违法阻却的虚置等。污染环境罪异质性主要源自行为客体的共有性与当代刑法机能的转变。对污染环境罪的研究应坚持"专业性",主要在刑法教义学内展开,同时在清醒认识社会风险与刑事政策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推进刑事政策的刑法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异质性 法教义学 构成要件 复合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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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调控问题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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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秉志 詹奇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2-22,共11页
构建完备、协调的环境刑法体系,充分发挥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应有作用,需要树立科学的调控理念,并进而划定适当的调控范围,确定合理的调控标准。树立科学的调控理念,应适当兼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理念,确立"全面保护,... 构建完备、协调的环境刑法体系,充分发挥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应有作用,需要树立科学的调控理念,并进而划定适当的调控范围,确定合理的调控标准。树立科学的调控理念,应适当兼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理念,确立"全面保护,重点治理"的调控理念。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环境刑法的调控领域,妥当界定具体个罪的规制范围。就环境犯罪的前置标准而言,环境刑法虽应注意与环境行政法的充分衔接,但也要坚持相对的行政从属性。就环境犯罪的后置标准而言,虽不可一味降低犯罪成立标准,但适当调整一些罪名的入罪门槛确有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调控理念 调控范围 调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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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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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红霞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1-44,共14页
危险废物作为污染环境罪的规制对象,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何规范、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确立的危险废物司法认定规则,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 危险废物作为污染环境罪的规制对象,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何规范、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确立的危险废物司法认定规则,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同时囿于其列举式规定的开放性、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脱节、严惩思维下法官先入为主的认定理念等因素,造成危险废物范畴属性界分模糊、证据名类不一、司法行政化风险等新的适用困境。为此,需要从解释论角度加强危险废物所属范畴的类型化建构,从行刑衔接角度构建统一的证明基准,从导向重塑角度修正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偏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危险废物 范畴属性 证明基准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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