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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平台数据权益的刑法介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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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30-140,164,共12页
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时代,平台数据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其所承载的权益既体现为平台对经加工整合数据成果的权利,也表现为依托数据集中与算法支配形成的结构性权力。随着平台数据经济活动的扩张,刑法在保障数据法益与维护竞... 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时代,平台数据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其所承载的权益既体现为平台对经加工整合数据成果的权利,也表现为依托数据集中与算法支配形成的结构性权力。随着平台数据经济活动的扩张,刑法在保障数据法益与维护竞争秩序中的角色愈发凸显。然而,平台数据权益的复合属性使刑法介入面临类型模糊、规制越位与责任失衡等难题。为回应这些制度困境,刑法的介入应实现结构化与分层化的规范调整:在权利维度上,明确平台数据的双层法益结构,将侵犯数据层数据法益的行为纳入数据犯罪评价范围,将侵犯映射层经济利益的行为纳入财产犯罪或知识产权犯罪的评价框架,并通过想象竞合原则实现行为的整体评价;在权力维度上,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与比例原则,确立实质性公共利益审查与法益限缩机制,防止刑法异化为巩固垄断的工具,并构建程序透明与分层归责机制以确保规制的正当性与可控性。通过在权利保护与权力规制之间确立协调的介入逻辑,确保刑法能够在保障数字秩序与防控数据风险中实现应有的制度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 数据犯罪 算法风险 数字平台 平台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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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学理论创新与实务应对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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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崇义 齐文远 +2 位作者 江必新 左卫民 魏汉涛 《法治与经济》 2026年第1期1-12,共12页
当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刑事法治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革新与实务挑战。从AI深度伪造引发的追责困境到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争议,从算法黑箱带来的归责难题到法律大模型的司法应用探索,传统刑事法学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也... 当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刑事法治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革新与实务挑战。从AI深度伪造引发的追责困境到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争议,从算法黑箱带来的归责难题到法律大模型的司法应用探索,传统刑事法学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催生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本次笔谈有幸会聚樊崇义、齐文远、江必新、左卫民、魏汉涛五位法学界知名学者,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学的核心议题各抒己见。各位学者从刑法规制原则、刑法理论转型升级、刑事政策选择、法律大模型应用、传统过失理论重构等多元视角,既坚守罪刑法定、权利保障等法治核心价值,又直面技术发展带来的主体、行为、责任等理论新命题,提出了兼具前瞻性与实践性的思考与倡议。本专题旨在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凝聚学界共识,为破解智能时代刑事法治困局、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期待各位读者能从中汲取思想养分,共同探索技术与法治的和谐共生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大模型 刑事法治 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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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综合认定方法的类型化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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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喜芬 胡凌宇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网络犯罪领域不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认定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应当以类型化视角将其区分为客观综合认定和主观综合认定。客观综合认定的创设初衷是为了确定犯罪结果这一客观事实,主观综合认定则是为了认定行为人“明知”这一主观事实... 网络犯罪领域不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认定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应当以类型化视角将其区分为客观综合认定和主观综合认定。客观综合认定的创设初衷是为了确定犯罪结果这一客观事实,主观综合认定则是为了认定行为人“明知”这一主观事实,客观综合认定主要用于确定量刑事实,主观综合认定则主要用于认定定罪事实,故而二者在审慎性和准确性要求方面也有所不同。针对客观综合认定,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误将其视作简化证明的方式,从取证负担、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和证明方式等方面检视,可以发现客观综合认定并未简化证明。为此应当澄清客观综合认定“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范实质,避免降低证明标准或取证要求。针对主观综合认定,实践中的适用偏误主要表现为径行适用《解释》第11条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不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为此应当明确《解释》第11条的性质为推论解释而非推定规则,主观综合认定对推论解释有补充和限制作用,在案件没有推论解释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对明知进行综合认定,即便有符合推论解释规定的情形,也应当同步进行明知的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综合认定 简化证明 推定 推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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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非法控制”与“破坏”的类型化区分——以群控软件恶意刷量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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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怀胜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4-105,共12页
利用群控软件虚假点击是目前网络流量造假的常见形式,也是网络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除了行为性质的民刑分歧外,各地司法机关对利用群控软件恶意刷量的刑法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主要体现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利用群控软件虚假点击是目前网络流量造假的常见形式,也是网络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除了行为性质的民刑分歧外,各地司法机关对利用群控软件恶意刷量的刑法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主要体现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选择争议。对此应当借助数据法益的视角并剖析犯罪的技术原理,对计算机犯罪中的“非法控制”和“破坏”进行类型化区分。“非法控制”与“破坏”的实质区分在于系统功能(运算逻辑)的自我修复性,包括系统运算逻辑的顺应性和可逆性两方面。非法控制行为顺应系统运算逻辑因而撤回后系统可自行恢复,破坏行为违背系统运算逻辑的顺应性且撤回后系统无法自行修复。基于“顺应性—可逆性”的二阶区分框架,可有效区分计算机犯罪中的“非法控制”与“破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群控软件 恶意刷量 数据法益 非法控制 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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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的数据安全刑事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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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早兴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125,共12页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数据要素价值提升的背景下,数据安全成为国家治理、公共秩序维护和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企业因处于数据处理链条的核心位置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义务。该义务虽源自行政法规关于数据分类管理、网络安全、数据...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数据要素价值提升的背景下,数据安全成为国家治理、公共秩序维护和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企业因处于数据处理链条的核心位置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义务。该义务虽源自行政法规关于数据分类管理、网络安全、数据产品质量和个人信息处理等前置规范,但经刑法吸纳后具有独立的刑事属性,构成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行为边界。企业数据安全刑事法律义务涵盖广泛:在国家层面,企业需保护国家秘密和核心数据,禁止非法提供情报及侵入涉密系统;在社会层面,企业需提供合格数据产品、依法收集和利用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并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在个体层面,企业应保护个人信息以及虚拟财产、加密资产和知识产权类数据,防止侵害行为构成相应犯罪。整体而言,该义务体系通过将行政规范刑法化,为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提供制度支撑,并实现对国家、社会与个体数据权益的多维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 数据安全 刑事法律 法律义务 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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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野生动物犯罪之法益重塑及立法完善
6
作者 张庆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1-160,共10页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法益经历了从“破坏经济秩序说”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说”的变迁,考虑到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往往容易诱发人畜共生型公共卫生事件,故将“公共卫生安全”注入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法益之中具有现实必要性。就惩治危害野生动...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法益经历了从“破坏经济秩序说”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说”的变迁,考虑到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往往容易诱发人畜共生型公共卫生事件,故将“公共卫生安全”注入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法益之中具有现实必要性。就惩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而言,现行刑法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相分离的思路,存在构成要件模糊化、行为方式片段化、刑罚配置轻缓化等问题。未来建议采取融合思维,通过明确犯罪成立要件、增设行为方式、提升刑罚配置幅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野生动物 法益重塑 立法问题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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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治理
7
作者 杨东 杨羽 《警察技术》 2026年第2期15-19,共5页
当前虚拟货币并无明确的法律属性界定,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路径与价值认定标准较为模糊,现有技术无法实现对处置的有效监管。基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建议建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多主体协同通道和全流程司法闭环,借助监管科技赋能司法治理... 当前虚拟货币并无明确的法律属性界定,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路径与价值认定标准较为模糊,现有技术无法实现对处置的有效监管。基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建议建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多主体协同通道和全流程司法闭环,借助监管科技赋能司法治理,开展分级分类处置与国际合作,以此探索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新路径与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虚拟货币 财物处置 司法治理 监管科技 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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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犯罪风险分类与分层治理
8
作者 陈小彪 尹杰辉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11,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虚假信息犯罪风险的系统性升级。刑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犯罪时,面临人工智能价值链上刑事归责主体模糊、以实害为导向的事后惩治模式功能局限、行政监管义务与刑事归责之间存在衔接壁垒的三重困境...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虚假信息犯罪风险的系统性升级。刑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犯罪时,面临人工智能价值链上刑事归责主体模糊、以实害为导向的事后惩治模式功能局限、行政监管义务与刑事归责之间存在衔接壁垒的三重困境。对此,应构建以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层治理框架,依据虚假信息侵害法益的位阶与紧迫性,为不同主体配置差异化的注意义务;通过法律解释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明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行政义务实质性地认定为刑事作为义务,完善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此外,应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实施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增设“制作、传播人工智能重大虚假信息罪”,实现刑事防线向风险源头的精准前移,在防控风险与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虚假信息 风险分级 人工智能价值链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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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司法适用
9
作者 何萍 赵淑媛 《犯罪研究》 2026年第1期2-9,共8页
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洗钱罪系目的犯,而是属于洗钱罪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对“掩饰、隐瞒”的识别应当依据客观行为侵犯的法益有无超过上游犯罪保护的法益范围,同时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避免将“掩饰、隐瞒”与... 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洗钱罪系目的犯,而是属于洗钱罪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对“掩饰、隐瞒”的识别应当依据客观行为侵犯的法益有无超过上游犯罪保护的法益范围,同时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避免将“掩饰、隐瞒”与上游犯罪行为相混淆。行为人物理改变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和占有关系的,也可能成立洗钱罪。“掩饰、隐瞒”的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将其与犯罪组成之物加以区分,以防止不当扩张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司法工作人员对“为掩饰、隐瞒”的证明,应当是在行为人不愿主动供述的前提下,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依法进行“可反驳的客观推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掩饰、隐瞒 目的犯 重复评价 犯罪所得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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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归责困境及应对策略
10
作者 许健 曲嘉楠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63-73,共11页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面临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立、责任比例分配困难以及算法瑕疵难以避免等刑事归责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人车关系错位、刑事责任由行为责任转化为产品责任,以及因效益最大化和算法复杂性所引发的系统缺陷。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面临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立、责任比例分配困难以及算法瑕疵难以避免等刑事归责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人车关系错位、刑事责任由行为责任转化为产品责任,以及因效益最大化和算法复杂性所引发的系统缺陷。自动驾驶汽车没有自由意志和辨识控制能力,不具有可惩罚性。我国刑法应在否定自动驾驶汽车刑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构建以技术研发方、主观存在故意的生产者、自动驾驶汽车非法使用者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分配体系。破解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的归责难题,需要秉承生命优先原则来化解算法道德困境,采用技术手段来缓解算法偏见,借助可信数据空间以实现责任回溯与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交通肇事 刑事归责 产品责任 可信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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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品卡交易隐含的洗钱风险及对策建议——以一起买卖国际礼品卡地下钱庄案件为例
11
作者 许井荣 《中国信用卡》 2026年第2期46-48,共3页
国际礼品卡通常是指国际上一些知名公司、银行、信用卡公司的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可以购买特定商家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其卡片代码可用于充值,充值后可在线上商城进行购物。这种预付卡既可以购买实体商品,也可以... 国际礼品卡通常是指国际上一些知名公司、银行、信用卡公司的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可以购买特定商家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其卡片代码可用于充值,充值后可在线上商城进行购物。这种预付卡既可以购买实体商品,也可以购买游戏、软件付费充值等虚拟商品,甚至演变为一种“支付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礼品卡 预付卡 对策建议 地下钱庄 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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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四重路径
12
作者 王胜华 郭雨薇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1-71,共11页
面对醉驾入罪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以往严惩醉驾的司法治理方式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司法机关应出于刑法宽宥、谦抑和经济的理念,合理采取有效应对犯罪行为的措施,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或不值得用刑罚处罚的醉驾行为尽早、及... 面对醉驾入罪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以往严惩醉驾的司法治理方式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司法机关应出于刑法宽宥、谦抑和经济的理念,合理采取有效应对犯罪行为的措施,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或不值得用刑罚处罚的醉驾行为尽早、及时地予以出罪,以符合当下刑事司法政策、契合醉驾治理的社会期待。基于最新司法解释和有效司法经验,可将某些醉驾行为直接出罪的路径归纳为四种,分别是行为在实质上属于危害不大的“但书”出罪、客观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出罪、主观上排除罪责的没有“期待可能性”出罪,以及道德上符合朴素正义的“常识常理常情”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出罪 但书 紧急避险 期待可能性 常识常理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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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前涉案财产紧急处置措施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13
作者 潘金贵 吕帅康 田军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7-76,共10页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门性立法,正式确立了刑事立案前的涉案财产紧急处置措施,为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措施因其强制干预属性及其在程序前...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门性立法,正式确立了刑事立案前的涉案财产紧急处置措施,为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措施因其强制干预属性及其在程序前置中的适用模式,亦面临正当性质疑。为应对新型犯罪的财产转移瞬时化、证据灭失不可逆等挑战,在“有限减损的正当程序”理论指引下,该措施的效率价值应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传统程序正当性逻辑。实践中,由于立法授权模糊、审查程序虚化及监督机制缺位,该措施存在“查扣即终局”的异化风险。因此,有必要从细化规范内容、统一认定标准、健全内部审查、构建外部监督四方面,系统优化其适用路径。该体系的建构,既回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现实需求,也为全球犯罪资产追缴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方案,有助于我国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法治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紧急处置措施 正当程序 涉案财产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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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及完善路径
14
作者 贾健 潘玟璇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80-88,共9页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虚拟货币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焦点,其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使部分饱受通货膨胀与货币危机影响的国家视为其缓解经济波动的潜在工具。然而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界定标准不一,导致非法获取该资产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虚拟货币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焦点,其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使部分饱受通货膨胀与货币危机影响的国家视为其缓解经济波动的潜在工具。然而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界定标准不一,导致非法获取该资产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显著争议与现实困境。如将其定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路径具有明显局限,既不符合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本质属性,也难以涵盖非计算机技术实施的非法获取情形。加上非法手段的多样性及数额认定标准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裁判的分歧。从刑法教义学视角看,将此类剥夺他人对虚拟货币排他性、支配性的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更具合理性,该判断立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边界,更能准确反映行为对财产法益的侵害实质。在数额认定层面,应以行为时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综合考量影响价值的各类要素,在全面评估的同时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极端情形实质判断的原则,以实现量刑统一并契合罪责刑相适应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司法实践 财产性利益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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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账户”型洗钱罪司法适用研究
15
作者 赵运锋 徐子涵 《犯罪研究》 2026年第1期10-21,共12页
“提供资金账户”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如果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使非法资金流入金融系统,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与来源形成掩饰、隐瞒效果,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与正常司法活动,符合洗钱... “提供资金账户”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如果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使非法资金流入金融系统,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与来源形成掩饰、隐瞒效果,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与正常司法活动,符合洗钱罪犯罪构成。上游犯罪人通过化整为零、拆分组合等方式将犯罪所得及收益存入自有账户,或让他人提供账户接收资金的情形,可构成提供资金账户型洗钱罪。如果缺乏后续转账且无掩饰、隐瞒目的,单纯使用自有或他人账户接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提供资金账户型洗钱罪可在上游犯罪既遂前成立,且可能与上游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但需提供资金账户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事中阶段且造成的法益侵害与上游犯罪部分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提供资金账户 自洗钱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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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卡农”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16
作者 辛旭东 杨倩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88-95,共8页
电信网络诈骗中“卡农”供卡环节是构建犯罪资金洗白与外逃通道的关键一环,对“卡农”行为定性必须以厘清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共犯的界分标准为前提。为化解现有定性规则的争议,需对“卡农”行为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进行分析。在对... 电信网络诈骗中“卡农”供卡环节是构建犯罪资金洗白与外逃通道的关键一环,对“卡农”行为定性必须以厘清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共犯的界分标准为前提。为化解现有定性规则的争议,需对“卡农”行为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进行分析。在对支付结算采取“中转型”解释路径的前提下,“转账”等行为已无法作为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合理界限。要实现“卡农”行为的准确定性,应以“卡农”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和主观明知状态为核心区分依据:事前通谋者成立诈骗罪共犯,既遂前参与且明知诈骗者仍可成立共犯,仅概括明知者以帮信罪论处,既遂后明知转移资金为犯罪所得则构成掩隐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农 电信网络诈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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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中“职业化闭店”行为的刑法规制
17
作者 张旭 周广童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15,共15页
预付式消费中职业化闭店行为引发刑民界限模糊、罪名适用冲突及共犯归责困难等司法困境。针对刑民界分,应采用“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财产损失”三维实质标准:以民事救济可能性终局丧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将欺骗行为限定为对交易基... 预付式消费中职业化闭店行为引发刑民界限模糊、罪名适用冲突及共犯归责困难等司法困境。针对刑民界分,应采用“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财产损失”三维实质标准:以民事救济可能性终局丧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将欺骗行为限定为对交易基础事实的隐瞒,以合同目的落空及替代方案无效作为财产损失判定基准。在罪名适用上,摒弃特别法绝对优先逻辑,确立一般法补充适用规则,通过“先特殊、后一般”的双层审查机制,解决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冲突,填补数额中间地带的处罚真空。针对产业链归责难题,引入片面帮助犯理论,将共犯认定重心从双向犯意联络转向单方参与明知,通过交易异常性与反常加功行为推定商家与背债人的帮助故意,实现对职业闭店行为全链条精准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职业闭店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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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疑难问题解析
18
作者 张本勇 《法人》 2026年第2期71-73,共3页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发布,同步公布的一批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鲁某发等人假冒“哈利·波特”商标,非法经...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发布,同步公布的一批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鲁某发等人假冒“哈利·波特”商标,非法经营额超1125万元,12名被告人悉数获刑并缴纳罚金;张某、孙某未经许可盗版热门“剧本杀”剧本并大规模对外销售,被依法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以民行刑一体化为原则,依托“三合一”审判机制破解刑民交叉难题。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民事推定事实可辅助刑事认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经审查质证后可作为刑事证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或违法所得也能直接支撑民事赔偿主张,实现行政、民事、刑事程序的证据互认与程序衔接,既保障权利人权益,又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刑事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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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被绑架人”的重要事实形态及其刑法认定
19
作者 陈洪兵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52-262,共11页
绑架罪不是所谓的包容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而是典型的结合犯。行为人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直接杀害被害人,之后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二者应为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绑架过... 绑架罪不是所谓的包容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而是典型的结合犯。行为人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直接杀害被害人,之后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二者应为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绑架过程中即着手绑架后既遂前杀害被害人的,由于不存在“人质”,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造,不能认定成立绑架罪和“杀害被绑架人”,只能认定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之后谎称人质还活着而勒索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成立“杀害被绑架人”,应限于杀死了人,不包括杀人未遂、预备与中止,对于杀人未遂、预备与中止的,应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预备与中止)数罪并罚。根据因果共犯论,未参与绑架,仅事后应邀参与勒索财物的,不能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参与绑架,未参与杀人的,只能成立绑架罪共犯,不能成立绑架杀人共犯;未参与绑架,仅事后参与杀人的,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不能成立绑架杀人共犯;得知他人绑架杀人的事实,受邀参与勒索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和绑架杀人共犯,仅成立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绑架罪 杀害被绑架人 故意杀人罪 未遂 因果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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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裁判规则——基于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实证分析
20
作者 刘宪权 王志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5-64,共10页
在司法解释单项推定模式基础上,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采取要素组合的方式,情境化地细化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裁判规则。总结而言,这些要素主要是集资宣传、集资款去向以及资金归还能力,个案当中的要素组合方式又各不相同。学理上需要... 在司法解释单项推定模式基础上,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采取要素组合的方式,情境化地细化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裁判规则。总结而言,这些要素主要是集资宣传、集资款去向以及资金归还能力,个案当中的要素组合方式又各不相同。学理上需要立足于对裁判规律的总结,构筑一种分步式认定的模式。是否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以及是否将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要素。应当在此基础上判断集资人的还款能力,最后判断其归还意愿。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积极追求的故意,不应包括放任的故意,是一种规范性而非事实性认定。对帮助他人非法集资者的共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重点审查其所处角色、认知能力和认知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裁判规则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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