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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治理困境及其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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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彪 锁雨昕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70-80,共11页
数字时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生活深度融合,移动应用程序(App)被广泛运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拉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信息安全隐患,违规违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问题突出。在“刑事立法先行”的背景之下... 数字时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生活深度融合,移动应用程序(App)被广泛运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拉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信息安全隐患,违规违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问题突出。在“刑事立法先行”的背景之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一定不足,无法有效规制复杂多样的行为类型;App本身的特殊属性又要求刑法必须平衡信息安全保护与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刑事治理陷入两难境地。基于此,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须恪守自身规制边界,完善与前置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的行刑共治闭环;App自身也应当完善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则,合理设定全过程管理义务,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共同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pp滥用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刑衔接 隐私政策 知情同意规则 动态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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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式双层法益视角下数据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
2
作者 姜敏 任伟佳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29-39,共11页
目前我国刑法通过对既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等传统关联法益法益的保护,实现对数据法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忽视了数据本身以及数据侵害行为的特性,无法实现对数据的专门性、周密性保护。当前相关的理论学说不能妥当地解决... 目前我国刑法通过对既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等传统关联法益法益的保护,实现对数据法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忽视了数据本身以及数据侵害行为的特性,无法实现对数据的专门性、周密性保护。当前相关的理论学说不能妥当地解决数据法益内涵和外延界定的模糊以及与关联法益混淆不清的现实困境,刑法规制的侵害数据的行为也暂未实现全流程规制,且对于现有侵害行为的认定罪名也不够准确。在理论层面,首要任务是对数据法益进行准确定位,使刑法的保护更具专门性和针对性,摆脱数据法益的传统依附模式。基于数据法益的特质,采用本体法益和功能法益并重而又分层次的双层法益理论,更符合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需要。在立法层面,以数据的双重法益为基础,对不同的侵害数据法益的行为类型准确定性,并针对目前刑法规制的空缺进行完善和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双层法益理论 危害数据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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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
3
作者 傅廷中 余俊达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28,共15页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货损时,船货双方往往难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完成举证,法院只得转而依据举证责任进行判断。因此,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引发学界关注,并产生争议。海上货物运输法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海商法的不同部分,亟...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货损时,船货双方往往难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完成举证,法院只得转而依据举证责任进行判断。因此,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引发学界关注,并产生争议。海上货物运输法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海商法的不同部分,亟待推敲并进行理论构建。举证责任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英、美两国围绕举证责任均积累了可供参考的经验。海上货物运输法上的举证责任,其实质在于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对此,可以借助利益衡量理论,兼顾海上货物运输法和举证责任的制度价值,合理分配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举证责任 货损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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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意见的证据地位
4
作者 张威 姚晓彤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6年第1期164-168,共5页
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算法能力与数据处理优势,在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领域均得到广泛应用,其生成的对人类行为的观察、评估、监控以及预测意见,具有独特而重要的证明价值与证据潜力,如人脸识别报告和智能轨迹分析报告,此类人工智能意见... 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算法能力与数据处理优势,在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领域均得到广泛应用,其生成的对人类行为的观察、评估、监控以及预测意见,具有独特而重要的证明价值与证据潜力,如人脸识别报告和智能轨迹分析报告,此类人工智能意见作为证据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正成为一种趋势。文章对人工智能意见的证据地位进行了论证,指出人工智能意见虽是一种机器产生的科学意见,且有别于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但不能仅将其视为非证据类线索而逃避证据规则的审查。文章认为,人工智能意见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地位,是一种专门性证据,应比照专门性证据规则审查其关联性和可靠性,即人工智能意见的提出者需要证明该意见是基于足够的数据、所依赖的算法科学可靠,并且该算法应用于案件的过程和方法是符合规范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证据 证据地位 科学证据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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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诈骗的单位刑事责任
5
作者 熊谋林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61-176,共16页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按诈骗罪定罪处刑。然而,司法解释不追究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刑法和司法裁判...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按诈骗罪定罪处刑。然而,司法解释不追究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刑法和司法裁判规则,而是源于人社部行政文件和国家医保局将医保服务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管理的请示。梳理近四十年来的刑法、修改草案、法律解释、保险法律法规,有助于重新厘清追究定点医药机构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按诈骗罪对单位责任人定罪处刑,这是因为1979年颁布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和合同诈骗罪。然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86年开始就陆续制定法律和单行刑法要求对法人或单位治罪判罚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和单位犯罪条款。司法机关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表明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关系,重视以合同诈骗罪判罚单位的案例。司法解释应坚持以刑法为基础指引司法,只有对单位定罪处刑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猖獗的医保诈骗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保诈骗 定点医药机构 单位犯罪 合同诈骗罪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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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的数据安全刑事法律义务
6
作者 赖早兴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125,共12页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数据要素价值提升的背景下,数据安全成为国家治理、公共秩序维护和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企业因处于数据处理链条的核心位置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义务。该义务虽源自行政法规关于数据分类管理、网络安全、数据...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数据要素价值提升的背景下,数据安全成为国家治理、公共秩序维护和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企业因处于数据处理链条的核心位置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义务。该义务虽源自行政法规关于数据分类管理、网络安全、数据产品质量和个人信息处理等前置规范,但经刑法吸纳后具有独立的刑事属性,构成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行为边界。企业数据安全刑事法律义务涵盖广泛:在国家层面,企业需保护国家秘密和核心数据,禁止非法提供情报及侵入涉密系统;在社会层面,企业需提供合格数据产品、依法收集和利用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并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在个体层面,企业应保护个人信息以及虚拟财产、加密资产和知识产权类数据,防止侵害行为构成相应犯罪。整体而言,该义务体系通过将行政规范刑法化,为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提供制度支撑,并实现对国家、社会与个体数据权益的多维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 数据安全 刑事法律 法律义务 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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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隔空猥亵何以构罪
7
作者 叶良芳 黄卓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3-123,共11页
网络隔空猥亵能构成猥亵犯罪,这已经为司法解释所确认。然而,这一命题的正当性还需接受刑法解释学的检验。从文理解释的视角考察,物理性身体接触并非猥亵行为的必备要素;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网络隔空猥亵同样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从... 网络隔空猥亵能构成猥亵犯罪,这已经为司法解释所确认。然而,这一命题的正当性还需接受刑法解释学的检验。从文理解释的视角考察,物理性身体接触并非猥亵行为的必备要素;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网络隔空猥亵同样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从不法本质的层面分析,该类行为亦能满足猥亵犯罪的“性满足感”;从目的解释的维度审视,将网络隔空猥亵纳入猥亵犯罪的规制范围,符合该类罪名设立的保护目的。因此,基于解释学的路径导向立场,可以证成网络隔空猥亵成立猥亵犯罪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隔空猥亵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刑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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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罪“治罪”到轻罪“治理”:定罪免刑的体系化建构
8
作者 李翔 周家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91-202,共12页
轻罪扩张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伴生风险。纾解轻罪扩张伴生风险,需要体系化构建定罪免刑制度。定罪免刑的正当性依据来源于两方面:其一,有罪可以不罚的原因是,如果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借助其他手段得以恢复,意味着行为缺... 轻罪扩张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伴生风险。纾解轻罪扩张伴生风险,需要体系化构建定罪免刑制度。定罪免刑的正当性依据来源于两方面:其一,有罪可以不罚的原因是,如果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借助其他手段得以恢复,意味着行为缺乏需罚性,裁判规范的全部启动不是必需的。其二,不罚也需要定罪的原因是,对行为规范效力的恢复,可以不依赖于刑罚的启动,但是不能脱离定罪宣告。对轻罪犯罪人适用定罪免刑,并不意味着同时必然免除行政责任的承担。此时,需要构建起专属于轻罪案件审判阶段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为了避免定罪宣告成为一种“前科刑”,需要对定罪附随后果进行区分设计。应废除针对微罪的所有报应性附随后果,并对微罪犯罪人的被遗忘权进行特殊保护,以构建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罪免刑 轻罪治理 行刑反向衔接 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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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有关的若干问题
9
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2-78,共17页
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构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二元制裁制度的规范基础。在“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制度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集中修订和分散修订,都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作用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 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构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二元制裁制度的规范基础。在“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制度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集中修订和分散修订,都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作用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终止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进程。法定违法行为与法定犯对接的最典型规定,实际是分层前置法和双层保障法构成的严控法律追责程度的制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要求重新定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应由“入罪优先、违法兜底”转变为“违法认定优先、严格限制入罪”。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教惩结合”政策和广义治安调解处理制度等为基础,初步形成了犯罪治理规范体系,具有了“犯罪治理法”的特性;治罪与治理并重,是刑法作为“犯罪惩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犯罪治理法”的并重。入罪判断必须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预留法定的适用空间,是统一公检法机关执法司法办案标准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元制裁 刑法修正 限制入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犯罪治理 危险作业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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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新型隐性化背景下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10
作者 何荣功 刘寅超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38-56,共19页
贿赂犯罪的新型隐性化为受贿罪的认定和惩治带来了困难。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与实务坚持的“实际控制财物说”没有必要改变,但应充分考虑行贿受贿对立统一的结构关系、从严惩治受贿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当下贿赂犯罪新型隐性化特... 贿赂犯罪的新型隐性化为受贿罪的认定和惩治带来了困难。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与实务坚持的“实际控制财物说”没有必要改变,但应充分考虑行贿受贿对立统一的结构关系、从严惩治受贿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当下贿赂犯罪新型隐性化特点,重视对“实际控制”的实质理解。代持型受贿罪的既未遂认定要重视代持人与行贿受贿双方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利益关系。银行卡受贿罪的既未遂认定应注意结合银行卡给付、银行卡代持、银行卡共有、银行卡失效等具体类型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受贿罪的既未遂要严格依法认定,避免简单地以认定既遂更有利于从严惩治受贿犯罪为由导致既遂时点的不当提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犯罪既遂 实际控制 代持型受贿 银行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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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问题的根源与治理逻辑
11
作者 刘方权 陈佳雨 《海峡法学》 2026年第1期27-48,共22页
受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积极刑法观念的双重影响,轻罪已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刑行政犯构成轻罪的主体部分;行政违法“分流入刑”带来的犯罪化是轻罪产生的重要原因;过度犯罪化引发的犯罪附随后果,成为轻... 受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积极刑法观念的双重影响,轻罪已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刑行政犯构成轻罪的主体部分;行政违法“分流入刑”带来的犯罪化是轻罪产生的重要原因;过度犯罪化引发的犯罪附随后果,成为轻罪治理亟待应对的核心问题。实现轻罪“善治”不能忽视行政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实体法上,应当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限缩犯罪圈,防范过度犯罪化倾向;程序法上,需加强审前分流机制的构建,在完善不起诉制度基础上,拓宽程序出罪路径,探索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微罪处分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并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社会法上,应渐进推进前科淡化制度,构建与当前轻罪治理需求相适应的配套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附随后果 积极刑法观 非犯罪化 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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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本土建构
12
作者 黄晓亮 《财经法学》 2026年第1期155-173,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刑事法领域向苏联学习和借鉴,理论界自觉地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思路建构本土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在近三十年才基本形成,后来被称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其很快又在理论上受到批判,被认为缺乏层次性,是平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刑事法领域向苏联学习和借鉴,理论界自觉地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思路建构本土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在近三十年才基本形成,后来被称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其很快又在理论上受到批判,被认为缺乏层次性,是平面耦合、齐合填充式的犯罪认定模式,出现了替代论和改进论。而实际上,四要件构成理论充分地吸收了德日刑法理论的先进之处,考虑到了行为之客观面与行为人之主观面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统一关系,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完成行为之实质和形式上不法的判断,从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两个要件完成能力、意志、罪过及内在联系的评价,从而内在地具备阶层性。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不应抛弃和否定四要件构成理论,而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予以改进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素 主客观相统一 阶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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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场景下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的反思——以风险升高理论为核心
13
作者 王鹏祥 张立群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59-68,共10页
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在提升交通效率的同时也诱发了新一轮的安全风险,进而导致过失犯中的合义务替代行为陷入理论失灵的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算法的不可预测性与结果归责的反事实判断存在天然隔阂,另一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在提升交通效率的同时也诱发了新一轮的安全风险,进而导致过失犯中的合义务替代行为陷入理论失灵的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算法的不可预测性与结果归责的反事实判断存在天然隔阂,另一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多元主体归责边界模糊。而风险升高理论对此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具体而言,风险升高的程度应采用优势标准,即要求对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证明达到优势程度;风险升高的类型应区分为单一过失与多重过失,在多重过失的情况下对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需假设所有违反义务的主体都履行了注意义务;在风险升高的样态上,抽象结果说比具体结果说更符合对结果回避可能性中“结果”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 自动驾驶 过失犯归责 风险升高理论 可避免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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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犯罪风险分类与分层治理
14
作者 陈小彪 尹杰辉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11,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虚假信息犯罪风险的系统性升级。刑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犯罪时,面临人工智能价值链上刑事归责主体模糊、以实害为导向的事后惩治模式功能局限、行政监管义务与刑事归责之间存在衔接壁垒的三重困境...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虚假信息犯罪风险的系统性升级。刑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犯罪时,面临人工智能价值链上刑事归责主体模糊、以实害为导向的事后惩治模式功能局限、行政监管义务与刑事归责之间存在衔接壁垒的三重困境。对此,应构建以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层治理框架,依据虚假信息侵害法益的位阶与紧迫性,为不同主体配置差异化的注意义务;通过法律解释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明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行政义务实质性地认定为刑事作为义务,完善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此外,应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实施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增设“制作、传播人工智能重大虚假信息罪”,实现刑事防线向风险源头的精准前移,在防控风险与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虚假信息 风险分级 人工智能价值链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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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四重路径
15
作者 王胜华 郭雨薇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1-71,共11页
面对醉驾入罪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以往严惩醉驾的司法治理方式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司法机关应出于刑法宽宥、谦抑和经济的理念,合理采取有效应对犯罪行为的措施,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或不值得用刑罚处罚的醉驾行为尽早、及... 面对醉驾入罪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以往严惩醉驾的司法治理方式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司法机关应出于刑法宽宥、谦抑和经济的理念,合理采取有效应对犯罪行为的措施,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或不值得用刑罚处罚的醉驾行为尽早、及时地予以出罪,以符合当下刑事司法政策、契合醉驾治理的社会期待。基于最新司法解释和有效司法经验,可将某些醉驾行为直接出罪的路径归纳为四种,分别是行为在实质上属于危害不大的“但书”出罪、客观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出罪、主观上排除罪责的没有“期待可能性”出罪,以及道德上符合朴素正义的“常识常理常情”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出罪 但书 紧急避险 期待可能性 常识常理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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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及完善路径
16
作者 贾健 潘玟璇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80-88,共9页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虚拟货币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焦点,其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使部分饱受通货膨胀与货币危机影响的国家视为其缓解经济波动的潜在工具。然而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界定标准不一,导致非法获取该资产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虚拟货币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焦点,其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使部分饱受通货膨胀与货币危机影响的国家视为其缓解经济波动的潜在工具。然而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界定标准不一,导致非法获取该资产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显著争议与现实困境。如将其定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路径具有明显局限,既不符合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本质属性,也难以涵盖非计算机技术实施的非法获取情形。加上非法手段的多样性及数额认定标准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裁判的分歧。从刑法教义学视角看,将此类剥夺他人对虚拟货币排他性、支配性的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更具合理性,该判断立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边界,更能准确反映行为对财产法益的侵害实质。在数额认定层面,应以行为时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综合考量影响价值的各类要素,在全面评估的同时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极端情形实质判断的原则,以实现量刑统一并契合罪责刑相适应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司法实践 财产性利益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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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与裁判的对策研究
17
作者 焦阳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6年第2期26-28,共3页
刑法是一国重要的部门法,刑事法治效果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效能。在刑事立法与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常重要,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久贯彻的底线保证。在刑事立法层面,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以犯罪化为主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 刑法是一国重要的部门法,刑事法治效果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效能。在刑事立法与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常重要,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久贯彻的底线保证。在刑事立法层面,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以犯罪化为主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未来,应把握刑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新增罪名的选择要注重轻重缓急,避免短视、象征性立法;同时,建立定期审查机制,维护法律的梯度保护原则。在刑事裁判中,我国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创新机制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未来应加强裁判文书的实质性说理,划分重点案件类型,同时,要明确融入的方式。此外,还要建立相关人才培养机制等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法机制 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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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令与刑事从业禁止在药品犯罪中的衔接适用
18
作者 柳安然 张浩 《医学与法学》 2026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在药品犯罪的司法裁断中,存在混淆禁止令与刑事从业禁止的问题,体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法院在法条的引用与判决的表述上有混同二者之嫌;从实质上看,卡方检验结果表明,法院在宣告刑事从业禁止时具有随意性。产生混淆的原因在于,禁止令... 在药品犯罪的司法裁断中,存在混淆禁止令与刑事从业禁止的问题,体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法院在法条的引用与判决的表述上有混同二者之嫌;从实质上看,卡方检验结果表明,法院在宣告刑事从业禁止时具有随意性。产生混淆的原因在于,禁止令与刑事从业禁止在适用效果与适用前提上存在差异,但又具有共同的制度内核:特殊预防。禁止令与刑事从业禁止在药品犯罪中的衔接适用应遵照如下规则:适用禁止令不必然同时适用刑事从业禁止,而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必须同时适用禁止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犯罪 禁止令 刑事从业禁止 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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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域下权利冲突的调和——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
19
作者 夏立款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4-135,共12页
刑民交叉是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背景下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与机遇。当前司法实践对刑民交叉的关注集中在刑民顺序、刑民程序协调等程序性问题,学界将违法性判断、罪与非罪等问题等同甚至替代刑民交叉。刑民交叉和刑... 刑民交叉是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背景下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与机遇。当前司法实践对刑民交叉的关注集中在刑民顺序、刑民程序协调等程序性问题,学界将违法性判断、罪与非罪等问题等同甚至替代刑民交叉。刑民交叉和刑民界分都包含刑民两种因素,但刑民交叉并非刑民界分,刑民界分解决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刑民交叉要回应的是由于刑民程序交叉导致的事实认定、证据互认、刑民顺序、合同效力等问题。刑民交叉的规范本质是权利冲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需要调整和完善刑民交叉相关裁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刑民界分 权利冲突 法秩序统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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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在线庭审证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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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正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5-86,共12页
目前刑事在线庭审对证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严格保护模式、相对保护模式和开放保护模式。实践中对证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以开放保护模式为主,严格保护和相对保护模式为辅。然而,以开放保护为主的刑事在线庭审模式容易侵... 目前刑事在线庭审对证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严格保护模式、相对保护模式和开放保护模式。实践中对证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以开放保护模式为主,严格保护和相对保护模式为辅。然而,以开放保护为主的刑事在线庭审模式容易侵犯证人个人信息权益,而加强对证人个人信息保护又会妨碍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且证人在线身份识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一定冲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刑事在线庭审与证人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未来我国刑事在线庭审证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可依据横向与纵向程序构造相结合的原理,确立以相对保护为主的证人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并通过程序设计以及细化证人在线出庭规则等一系列程序构造来缓解证人在线身份识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在线庭审 证人个人信息 保护模式 相对保护模式 程序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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