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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通知规则之重塑——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为视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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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李雪倩 《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147-154,共8页
在算法时代,电商平台通知规则运行方式的自动化趋势不断加速。电商平台将面临通知数量激增与通知质量下降两大难题。通知规则的重塑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具体而言,在通知启动方面,明确发送通知的构成要件... 在算法时代,电商平台通知规则运行方式的自动化趋势不断加速。电商平台将面临通知数量激增与通知质量下降两大难题。通知规则的重塑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具体而言,在通知启动方面,明确发送通知的构成要件,规范自动通知的算法设计;在通知审查方面,利用算法技术辅助海量通知的筛查,通过协同治理阻断错误通知的危害;在错误通知追责方面,确立救济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厘清主观状态。通过全链条、多方位的优化,使该规则能够持续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技术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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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全链条驱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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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介明 李佩钊 +1 位作者 刘小威 梁本部 《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60-67,共8页
基于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视角,系统运用fs QCA、扩展NCA、随机森林模型和可解释机器学习,以93家新能源汽车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全链条协同驱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路径。研究发现,... 基于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视角,系统运用fs QCA、扩展NCA、随机森林模型和可解释机器学习,以93家新能源汽车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全链条协同驱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路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创造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条件,并存在4种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组态,即创新转化型、运用驱动型、服务支撑型以及全面发展型。知识产权创造与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影响较为显著。如果过度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新质生产力 新能源汽车产业 组态效应 可解释机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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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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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2-74,共13页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是指人工智能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包括“人机协作生成发明”和“AI主导生成发明”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而非人工智能的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具备可...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是指人工智能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包括“人机协作生成发明”和“AI主导生成发明”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而非人工智能的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具备可专利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判定,应遵循创造性贡献、人类主导性等基本原则,并结合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多数场景下,有资格成为发明人的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特殊场景下也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无论现在还是未来,专利制度都无须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一旦确认了人类的实质性贡献,就可以依据人类贡献程度确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并以发明人为中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 可专利性 实质性贡献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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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权的创造论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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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俊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8-57,共20页
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创造”而非“劳动”,以此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体系的统一诠释框架。传统理论以“无体物”“无形财产”等表述界定知识产权对象,难以揭示其独立的正当性基础。“创造论”突破了这一理论困局:创造是“从0到1”的质变... 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创造”而非“劳动”,以此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体系的统一诠释框架。传统理论以“无体物”“无形财产”等表述界定知识产权对象,难以揭示其独立的正当性基础。“创造论”突破了这一理论困局:创造是“从0到1”的质变,劳动是“从1到N”的量变,二者是本质不同的人类活动。在本体论层面,知识产权的对象可被界定为“人造的形式”,从而超越“无形财产”等表述,为知识产权对象提供积极的本体界定;在价值论层面,知识产权可被证成为“第一财产权”,因为人类的物质生产均以特定知识为逻辑前提,知识构成了财富创造的本原性要素。以“创造”为元范畴、以“形式”为核心概念的诠释框架,不仅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提供了融贯的体系解释,亦可涵盖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其他知识产权,并为人工智能时代坚守人类创造的主体地位提供了理论锚点。“创造”这一元范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知者创物”的古老智慧相贯通,可以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学科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奠定学理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创造 劳动 第一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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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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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83-88,共6页
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疗、先进制造等关乎未来竞争格局的战略性新兴领域的商业秘密,对国家的发展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往往是最前沿的研发成果,推动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培... 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疗、先进制造等关乎未来竞争格局的战略性新兴领域的商业秘密,对国家的发展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往往是最前沿的研发成果,推动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数字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有别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仍存在短板。需构建法律保障、企业合规、技术赋能与国际协同的保护体系,让商业秘密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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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表演视频的著作权归属研究
6
作者 肖海 吴道松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49-53,共5页
虚拟数字人作为元宇宙技术与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产物,在便捷人们创作方式的同时,也给自然人作为主体的传统版权法秩序带来挑战。域外的人工智能版权归属规定各有不同,美国承认拟制主体,英国认为应当归属系统开发者或投资所有者,日本认... 虚拟数字人作为元宇宙技术与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产物,在便捷人们创作方式的同时,也给自然人作为主体的传统版权法秩序带来挑战。域外的人工智能版权归属规定各有不同,美国承认拟制主体,英国认为应当归属系统开发者或投资所有者,日本认为归属操作使用者。我国法律应该结合社会实践并根据最大创作贡献的理念,建立一个以操作使用者为中心、约定归属为辅,以社会最大利益归属原则为例外的制度,来平衡解决虚拟数字人表演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数字人表演 作品 独创性 约定归属 社会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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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模型开源的知识产权规则及法律风险
7
作者 张平 《电子知识产权》 2026年第1期4-18,共15页
在开放创新时代,人工智能模型开源逐渐成为技术扩散与产业协同的重要路径。围绕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开源技术在与之产生深层互动的同时,也对既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带来了系统性挑战。在此基础上,聚焦人工智能模型开源... 在开放创新时代,人工智能模型开源逐渐成为技术扩散与产业协同的重要路径。围绕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开源技术在与之产生深层互动的同时,也对既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带来了系统性挑战。在此基础上,聚焦人工智能模型开源以重点考察许可证规则的个性化、差异化发展、对商业价值的强化关注以及模型代码与模型权重分置不同许可等方面的制度特征,并以DeepSeek为例考察以许可证为核心的开源社区构建实践。此外,进一步从知识产权与合同法律风险、安全可控与技术依赖风险以及国际制度竞争与监管不确定风险三个维度思考模型开源的风险结构,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技术治理路径与科技安全治理对策,包括完善模型开源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机制,构建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开源社区与许可证,并在国际制度竞争中积极塑造中国开源规则的话语权,以期为数智时代开源治理提供规范与政策层面的综合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模型开源 知识产权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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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合法性反思
8
作者 熊文聪 《创意中国》 2026年第1期62-66,共5页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修补可能存在不足的填平原则,激励侵权人重新回到许可使用的谈判桌前,而不是为了惩戒侵权人或诱使权利人借助司法力量获取不当得利。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上,“恶意”不是“故意”,更不...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修补可能存在不足的填平原则,激励侵权人重新回到许可使用的谈判桌前,而不是为了惩戒侵权人或诱使权利人借助司法力量获取不当得利。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上,“恶意”不是“故意”,更不是帮助侵权语境下的“明知或应知”,故帮助侵权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裁判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和目标宗旨,得出妥当且正确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版权 帮助侵权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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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理性对标实践理性——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实证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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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社民 郝嫚利 《科技管理研究》 2026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当下数据知识产权概念不统一,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概念体系有利于明晰数据知识产权概念,充分发挥数据要素赋能作用,促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以理论理性对标实践理性为逻辑起点,广泛收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理论文献和立法文件,解构数据知识... 当下数据知识产权概念不统一,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概念体系有利于明晰数据知识产权概念,充分发挥数据要素赋能作用,促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以理论理性对标实践理性为逻辑起点,广泛收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理论文献和立法文件,解构数据知识产权文献概念原句和立法概念原句,总结概念的“最小公分母”,进而归纳抽取出分析视角,搭建数据知识产权文献概念体系和数据知识产权立法概念体系,深入探究体系的内在逻辑,通过对比和理解,充分回答数据知识产权的本质这一基础问题。其中,数据知识产权文献概念具备7个认知角度,呈现出全周期审查特征;数据知识产权立法概念则具备6个认知角度,呈现出要素聚焦特点。数据知识产权文献概念体系呈现出“新旧”两条分析路径,数据知识产权立法概念体系则采用“类型+标准”的模式应对概念纠纷。通过对比文献概念体系和立法概念体系,梳理出数据知识产权客体、主体、性质和权利内容4个方面的共识,经分析可知,当前数据知识产权实质上应是一项区别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概念 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 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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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主体多元化配置研究
10
作者 张镝 吕曼瑜 《经济师》 2026年第3期63-64,69,共3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传统产品责任法的适用基础。不同于常规工业制品,智能产品凭借算法驱动、持续进化、自主决策等特性,其运行涉及众多主体的协同参与。这种复杂生态架构使传统“制造商—销售商”二元责任体系遭遇挑战。当...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传统产品责任法的适用基础。不同于常规工业制品,智能产品凭借算法驱动、持续进化、自主决策等特性,其运行涉及众多主体的协同参与。这种复杂生态架构使传统“制造商—销售商”二元责任体系遭遇挑战。当智能产品引发侵权纠纷时,如何在多方参与者间界定责任边界、合理分配责任比例,已成为当前侵权法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 产品责任 侵权主体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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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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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艳艳 付闪闪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6年第3期147-151,共5页
人工智能在技术研发中的角色正从“工具”向“协作者”演变,其生成的技术方案具备保护价值,符合我国专利审查规则要求的“技术三要素”标准,具备专利保护客体的形式要件,但人工智能无法拥有“发明人资格”却又构成其生成发明可专利性的... 人工智能在技术研发中的角色正从“工具”向“协作者”演变,其生成的技术方案具备保护价值,符合我国专利审查规则要求的“技术三要素”标准,具备专利保护客体的形式要件,但人工智能无法拥有“发明人资格”却又构成其生成发明可专利性的制度障碍。该障碍揭示了在新质生产力条件下,法律手段与制度根本目的之间出现了暂时性的不匹配。传统规则下,“发明人”是创新成果与专利制度激励体系的连接点,因此“发明人资格”成为服务于激励创新目的的法律手段。为了跨越该制度障碍、保护人工智能产生的价值,文章提出应调整法律手段,以“人类创造性贡献”作为成果价值接入激励体系的连接点,构建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实质审查标准,将审查焦点从“发明人资格”转向“证明人类贡献何在”,并引导创新者优化申请策略,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生成创新成果予以保护,以实现专利制度在智能时代的弹性延续与使命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 专利保护客体 发明人资格 人类创造性贡献 专利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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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视域下AIGC的可版权性争议与破解路径——基于著作权法与出版实践的双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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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小川 张婷婷 +2 位作者 秦鸣悦 黄崇亚 刘雪立 《编辑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46,共6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科技期刊内容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可版权性认定面临严峻挑战。本文系统剖析科技期刊视域下AIGC可版权性的理论分歧、法律标准与实践路径,旨在构...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科技期刊内容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可版权性认定面临严峻挑战。本文系统剖析科技期刊视域下AIGC可版权性的理论分歧、法律标准与实践路径,旨在构建一套兼顾法律合规与出版可行的治理框架。综合规范分析与案例研究发现,当前理论界围绕“人类作者中心主义”形成“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野;在司法实践中,中美典型案例均将“人类主导”和“实质性智力投入”作为核心裁判标准。本文主张,AIGC可版权性应采取个案认定的精细化路径,依据人类在生成过程中的创造性贡献程度进行判断。为此,本文提出,应从建立强制披露、明确贡献审查、完善合同确权及推动行业协同4个维度,构建系统化、可操作的版权治理体系,以规范人机协同下的学术出版行为,促进AIGC技术健康有序地赋能学术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可版权性 科技期刊 独创性 人类实质性贡献 著作权法 版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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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
13
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1-109,共19页
在以既有活性成分再开发为重要创新路径的医药领域,医药用途发明已成为连接专利制度、药品监管与临床用药实践的重要制度节点。围绕新适应症与新用法用量等用途创新,现行制度通过确立治疗方法不可专利原则、承认瑞士型权利要求并设置药... 在以既有活性成分再开发为重要创新路径的医药领域,医药用途发明已成为连接专利制度、药品监管与临床用药实践的重要制度节点。围绕新适应症与新用法用量等用途创新,现行制度通过确立治疗方法不可专利原则、承认瑞士型权利要求并设置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机制,形成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用途发明在可专利性、保护范围与期限补偿适用上仍存在保护层级失衡,尤以用法用量型用途发明最为突出。医药用途发明的技术贡献并非化学物质本身的突破,而在于基于既有活性成分形成新的治疗方式或给药方案。因此,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应以是否形成独立且可经临床数据验证的技术贡献为核心判断,在激励临床优化研究与防止专利权不当延伸之间实现制度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药用途发明 瑞士型权利要求 疾病的治疗与诊断方法 新适应症与用法用量 专利保护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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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创外科领域全球专利竞争格局与中国创新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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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薇薇 徐懿萍 +3 位作者 陈喆 朱佳敏 宋缨 周岚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6年第3期45-55,共11页
[目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近20年微创外科领域专利数据的多维度系统研究,旨在把握产业技术的演进规律并为制定创新发展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过程]通过对微创外科领域专利趋势、来源地与目标地、专利流向、申请人、法律状态、热点技术... [目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近20年微创外科领域专利数据的多维度系统研究,旨在把握产业技术的演进规律并为制定创新发展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过程]通过对微创外科领域专利趋势、来源地与目标地、专利流向、申请人、法律状态、热点技术及专利质量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揭示了该领域技术创新发展的路径、竞争态势及未来趋势。[结果/结论]研究表明,中国微创外科产业正处于从“规模制造”向“创新引领”转型的关键期,需通过加强基础研究、优化专利布局、推动智能化升级等策略提升国际竞争力。本研究为制定医疗器械产业创新政策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 创新 微创外科 介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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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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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4-70,共27页
随着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作为其技术基石的视频编解码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正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上主要向硬件终端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正在被打破,专利池开始直接向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出现了多标准一揽子授权... 随着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作为其技术基石的视频编解码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正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上主要向硬件终端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正在被打破,专利池开始直接向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出现了多标准一揽子授权等新模式。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收取模式,应当维持向硬件制造商一次性收取许可费的现有主要格局;而当设备本身未付专利费,且流媒体应用程序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纯软件编解码时,应当承认专利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费计算的理论框架需结合产业发展实践,许可谈判的框架则需坚持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此外,全球重点法域在禁令救济和涉专利池诉讼等关键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差异导致的问题也需关注。我国流媒体产业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需要深入理解和运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及各法域的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视频编解码 流媒体 专利池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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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16
作者 李扬 陈天佑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3-23,共21页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适用行政裁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权人救济途径选择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持权利人与实施者博弈力量相对平衡的制度保障,更是延续我国双轨制保护体系、争取国际制度竞争优势的政策工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适用行政裁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权人救济途径选择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持权利人与实施者博弈力量相对平衡的制度保障,更是延续我国双轨制保护体系、争取国际制度竞争优势的政策工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应当且有权审查FRAND原则,但审查应聚焦于谈判行为而非许可费率的精细计算,并以“理性人”视角客观判断双方过错。在程序协调上,应以专利是否同一及程序提起主体为二元标准分类处理行政裁决与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关系;当行政裁决与许可使用费诉讼或反垄断民事诉讼并行时,基于先决关系审查与防止滥用程序权利视角,不应当然或轻易中止行政裁决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 FRAND原则 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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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发行权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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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邢贺通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38-252,共15页
中国两起数字藏品典型案件出现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新业态之中,揭示了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的乱象。而上述判决书中阐述的许多观点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值得深入分析。首先,分别厘清了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准备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技术原... 中国两起数字藏品典型案件出现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新业态之中,揭示了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的乱象。而上述判决书中阐述的许多观点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值得深入分析。首先,分别厘清了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准备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技术原理,同时指出交易准备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已达成共识,目前的争议焦点在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发行权规制说”,认为交易行为应受发行权规制,在此前提下,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二次交易过程;第二种观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说”,认为交易行为虽然基于新技术具有了类似于传统发行行为的外观,但是不满足发行权中“有形载体”的要件,因此仍应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第三种观点为“债权规制说”,认为数字藏品非有体物,因此其交易行为不应以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予以规制,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债权转让,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加以规制。上述争议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其次,由于《民法典》第127条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进而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一种的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也同样产生了争议:基于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债权标的,对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应当被认定为债权。“新型权利说”认为,传统民法理论已经难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技术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产品,因而应当为网络虚拟财产持有者赋予新型权利。“财产性权益说”认为,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稀缺性和可交换性”“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等特点,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但由于现阶段数字藏品的保护范围、权利与义务内容等相关理论尚不成熟,不应该将数字藏品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上升为权利。“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的客体。“债权说”“新型权利说”“财产性权益说”的观点均有待商榷,从客体特征和内容特征两方面能够证立“物权说”。最后,明确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后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说”与“债权规制说”均存在不合理性,基于NFT背景下作品固定和载体转移形式的新变化,从功能主义角度对发行权进行解释,发行权的“有形载体”要素问题不能阻碍数字藏品交易受到发行权规制,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藏品二次交易中适用也不存在障碍,可延伸适用于数字藏品交易场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数字藏品 物权 发行权 发行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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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变革与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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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吴昱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10-126,共17页
在算法驱动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冲击着传统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框架。《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RDLT)作为国际法层面的回应虽确立了便捷性程序框架,但其实体留白的特征未能消解算法参与对人本原则的结构性冲击。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刻挑... 在算法驱动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冲击着传统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框架。《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RDLT)作为国际法层面的回应虽确立了便捷性程序框架,但其实体留白的特征未能消解算法参与对人本原则的结构性冲击。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刻挑战了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制度的起点,导致申请阶段的主体适格性认定与技术适配性标准亟需重构。人工智能生成设计的爆发式增长显著加剧了授权程序的边界扩张压力,并对许可交易秩序及维权阶段的侵权判定带来严峻考验。技术革新引发了人本原则与算法参与事实间的可归责边界模糊,以及程序最小负担原则与市场排除风险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此外,数字化公开趋势亦触发了公共领域开放性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正当化路径之间的法理冲突。中国应确立技术发展与制度安全统筹兼顾的核心原则,在国内法层面高标准对接新近国际条约规则并细化实体标准,在国际层面应从规则跟随者转变为未来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话语的塑造者,提供兼顾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保护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外观设计专利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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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证成与重构——基于“状态说”与“行为说”的分析与取舍
19
作者 杜颖 稣乌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20,共18页
对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探讨,应以清晰界定为前提。由于“重复”一词具有多义性,衍生出“状态说”与“行为说”两种理解,即该原则旨在禁止“双相同”商标同时注册的状态,还是禁止“双相同”商标多次注册的行为。对两者的证成与取舍将... 对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探讨,应以清晰界定为前提。由于“重复”一词具有多义性,衍生出“状态说”与“行为说”两种理解,即该原则旨在禁止“双相同”商标同时注册的状态,还是禁止“双相同”商标多次注册的行为。对两者的证成与取舍将直接决定应否引入该原则,以及该原则的内涵、定位和立法设计。以商标注册制度的财产确认逻辑、公益价值与效率追求作为理论基础,以弥补法律空白、完善规范体系作为现实需求,“状态说”得以证成。因此,该原则应理解为无论申请人身份与意图为何,禁止商标主管机关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核准注册多个同时有效的相同商标,并可考虑以简洁表述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总则,仅禁止“纸面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修改 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 重复注册 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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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文生图“非作品”属性界定及邻接权保护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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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玉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1-92,共12页
“机器创作”中的人类贡献是人工智能文生图属性界定的核心问题。从客观独创性标准或传统工具理论出发,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的做法值得商榷。人类作者身份与人类创造力是作品保护的共识和前提,现阶段人工智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机器创作”中的人类贡献是人工智能文生图属性界定的核心问题。从客观独创性标准或传统工具理论出发,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的做法值得商榷。人类作者身份与人类创造力是作品保护的共识和前提,现阶段人工智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人工智能文生图中输入的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其所承载的人类贡献不足,加之人类对最终结果的控制有限,不宜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对此,可将人工智能文生图纳入邻接权客体范围进行保护,增设人工智能创作使用者权,在生成主体层面强调自然人参与,在生成内容方面强调可区别变化等。制度设计上,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使用者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限制,并构建侵权责任承担机制及区分标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文生图 思想/表达二分 作品独创性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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