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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视域下AIGC的可版权性争议与破解路径——基于著作权法与出版实践的双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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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小川 张婷婷 +2 位作者 秦鸣悦 黄崇亚 刘雪立 《编辑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46,共6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科技期刊内容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可版权性认定面临严峻挑战。本文系统剖析科技期刊视域下AIGC可版权性的理论分歧、法律标准与实践路径,旨在构...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科技期刊内容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可版权性认定面临严峻挑战。本文系统剖析科技期刊视域下AIGC可版权性的理论分歧、法律标准与实践路径,旨在构建一套兼顾法律合规与出版可行的治理框架。综合规范分析与案例研究发现,当前理论界围绕“人类作者中心主义”形成“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野;在司法实践中,中美典型案例均将“人类主导”和“实质性智力投入”作为核心裁判标准。本文主张,AIGC可版权性应采取个案认定的精细化路径,依据人类在生成过程中的创造性贡献程度进行判断。为此,本文提出,应从建立强制披露、明确贡献审查、完善合同确权及推动行业协同4个维度,构建系统化、可操作的版权治理体系,以规范人机协同下的学术出版行为,促进AIGC技术健康有序地赋能学术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可版权性 科技期刊 独创性 人类实质性贡献 著作权法 版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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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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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1-109,共19页
在以既有活性成分再开发为重要创新路径的医药领域,医药用途发明已成为连接专利制度、药品监管与临床用药实践的重要制度节点。围绕新适应症与新用法用量等用途创新,现行制度通过确立治疗方法不可专利原则、承认瑞士型权利要求并设置药... 在以既有活性成分再开发为重要创新路径的医药领域,医药用途发明已成为连接专利制度、药品监管与临床用药实践的重要制度节点。围绕新适应症与新用法用量等用途创新,现行制度通过确立治疗方法不可专利原则、承认瑞士型权利要求并设置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机制,形成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用途发明在可专利性、保护范围与期限补偿适用上仍存在保护层级失衡,尤以用法用量型用途发明最为突出。医药用途发明的技术贡献并非化学物质本身的突破,而在于基于既有活性成分形成新的治疗方式或给药方案。因此,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应以是否形成独立且可经临床数据验证的技术贡献为核心判断,在激励临床优化研究与防止专利权不当延伸之间实现制度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药用途发明 瑞士型权利要求 疾病的治疗与诊断方法 新适应症与用法用量 专利保护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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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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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 齐健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3-160,共8页
我国理论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对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多有质疑,这已严重影响了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功能的发挥。然而,断言铁路提单质押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铁路提单质权契合了我国《民法典》中的功能主义担保观... 我国理论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对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多有质疑,这已严重影响了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功能的发挥。然而,断言铁路提单质押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铁路提单质权契合了我国《民法典》中的功能主义担保观,具有实定法依据,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至于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实践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则可以通过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化解,同样不能据此就否定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司法实践应当认可铁路提单质押的效力,从而积极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提单 质押 物权法定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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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通知规则之重塑——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为视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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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李雪倩 《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147-154,共8页
在算法时代,电商平台通知规则运行方式的自动化趋势不断加速。电商平台将面临通知数量激增与通知质量下降两大难题。通知规则的重塑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具体而言,在通知启动方面,明确发送通知的构成要件... 在算法时代,电商平台通知规则运行方式的自动化趋势不断加速。电商平台将面临通知数量激增与通知质量下降两大难题。通知规则的重塑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具体而言,在通知启动方面,明确发送通知的构成要件,规范自动通知的算法设计;在通知审查方面,利用算法技术辅助海量通知的筛查,通过协同治理阻断错误通知的危害;在错误通知追责方面,确立救济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厘清主观状态。通过全链条、多方位的优化,使该规则能够持续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技术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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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创外科领域全球专利竞争格局与中国创新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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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薇薇 徐懿萍 +3 位作者 陈喆 朱佳敏 宋缨 周岚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6年第3期45-55,共11页
[目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近20年微创外科领域专利数据的多维度系统研究,旨在把握产业技术的演进规律并为制定创新发展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过程]通过对微创外科领域专利趋势、来源地与目标地、专利流向、申请人、法律状态、热点技术... [目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近20年微创外科领域专利数据的多维度系统研究,旨在把握产业技术的演进规律并为制定创新发展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过程]通过对微创外科领域专利趋势、来源地与目标地、专利流向、申请人、法律状态、热点技术及专利质量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揭示了该领域技术创新发展的路径、竞争态势及未来趋势。[结果/结论]研究表明,中国微创外科产业正处于从“规模制造”向“创新引领”转型的关键期,需通过加强基础研究、优化专利布局、推动智能化升级等策略提升国际竞争力。本研究为制定医疗器械产业创新政策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 创新 微创外科 介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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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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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47-258,28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可围绕场景化、现有技术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在具体侵权的应对上,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已公开作品的收集处理行为,还应当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侵权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在发展中规范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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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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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4-70,共27页
随着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作为其技术基石的视频编解码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正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上主要向硬件终端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正在被打破,专利池开始直接向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出现了多标准一揽子授权... 随着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作为其技术基石的视频编解码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正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上主要向硬件终端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正在被打破,专利池开始直接向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出现了多标准一揽子授权等新模式。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收取模式,应当维持向硬件制造商一次性收取许可费的现有主要格局;而当设备本身未付专利费,且流媒体应用程序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纯软件编解码时,应当承认专利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费计算的理论框架需结合产业发展实践,许可谈判的框架则需坚持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此外,全球重点法域在禁令救济和涉专利池诉讼等关键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差异导致的问题也需关注。我国流媒体产业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需要深入理解和运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及各法域的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视频编解码 流媒体 专利池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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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交互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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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重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4-93,共20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面临四重解释困境,且在程序化过程中引发排异反应,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二元化即为突出例证。通过回归债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权本质,借助“管理权→诉讼实施权→原告适格”的对应关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可被纳入程序事项并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实体法特别授权。《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为债权人证明代位权法定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相较证明责任倒置更有利于落实债权人保护之立法政策。诉讼实施权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有效规制债务人和相对人滥用管辖和仲裁协议等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可管辖、仲裁协议对代位诉讼的约束力更有利于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以被代位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可为诉的合并(债权人诉债务人、债务人诉相对人)、共同诉讼(其他债权人)以及生效判决向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扩张提供理论支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向代位诉讼的模式变迁有助于其科学融入实体与程序交互的中国自主民事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管理权 诉讼实施权 原告适格 诉讼标的 既判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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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构造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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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17,155,共15页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之争。学界主要形成了所有权构成、担保权构成和综合构成三种学说,且各学说存在实质的法律效果差异。在物权法定框架下,三种学说源于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国家强制介入的正当性及其程度。解释论和立法论的未来努力方向,应尽可能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上,实现包括所有权保留在内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一致性和融贯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所有权保留 担保性所有权 功能主义担保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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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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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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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子抚养规范的立法表达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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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歌雅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58-75,共18页
我国的亲子抚养规范伴随婚姻家庭立法进程而逐步确立、发展、完善与优化,形成了以基本原则为观念引领的三元制的立法模式,实现了立法表达、司法适用、观念意涵的融合与自洽。其立法表达,优化了亲子抚养规范的立法模式,凸显了亲子抚养规... 我国的亲子抚养规范伴随婚姻家庭立法进程而逐步确立、发展、完善与优化,形成了以基本原则为观念引领的三元制的立法模式,实现了立法表达、司法适用、观念意涵的融合与自洽。其立法表达,优化了亲子抚养规范的立法模式,凸显了亲子抚养规范的伦理追求;其司法适用,重在细化亲子抚养规范的适用规则,破解亲子抚养规范的适用难点;其观念意涵,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确保子女身心健康、维护亲子抚养秩序、促进亲子关系和谐、提升亲子抚养质量。我国亲子抚养规范的立法表达与司法适用,恪守了立法传统,延续了司法理念,完善了应对策略,契合民众的抚养认知与风俗习惯,具有平等保护理念与人文关怀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子关系 抚养规范 立法模式 司法适用 观念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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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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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志强 尚怡童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73-81,共9页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对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规定的生效条件为“到达相对人”,但整部《民法典》未见对意思表示到达的法律内涵进行规范,而学界主流观点借助德国民法理论使用“支配领域”“社会一般观念”等模糊概念对到达概...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对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规定的生效条件为“到达相对人”,但整部《民法典》未见对意思表示到达的法律内涵进行规范,而学界主流观点借助德国民法理论使用“支配领域”“社会一般观念”等模糊概念对到达概念进行界定。沿用此等界定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产生诸多争议,不仅导致当事人无法事前判断法律关系状态,亦造成现有裁判过于依赖法官个案判断,存在较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在我国本土司法语境下诠释到达概念应摒弃既有的德国式开放概念界定路径。正确路径系考察到达场景各方当事人具体利益,在深入解剖各方利益后,根据民法体系在类似场景的价值取向衡量利益,从而得出确定和融贯的规范模式。《民法典》下到达应以“修正受领设施说”作为判断标准,即意思表示已进入受领人设置的接收设施。如受领人未明确设置接收设施,则以其注册地址或户籍地所处空间为接收设施(或任意数据电文系统)。《民法典》第139条公告生效路径仅存在理论上的兜底适用空间。时间上,表示进入接收设施即生到达效果,无需推测受领人实际获悉表示内容的应然时点。另外,诚信原则可在特殊情况下调整表意人恶意损害受领人利益的不公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意思表示到达 利益衡量 支配领域 受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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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托促育:托育服务立法的现实逻辑、价值内涵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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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毅 《妇女研究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1,共11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之下,其后除个别年份出现小幅波动外,多数时期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20—2025年更是进一步由1.3降至1.0以下,出生人口降至800万以下,中国连续6年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在全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之下,其后除个别年份出现小幅波动外,多数时期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20—2025年更是进一步由1.3降至1.0以下,出生人口降至800万以下,中国连续6年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仅高于韩国,少子化问题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实逻辑 少子化问题 托育服务 立法 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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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全链条驱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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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介明 李佩钊 +1 位作者 刘小威 梁本部 《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60-67,共8页
基于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视角,系统运用fs QCA、扩展NCA、随机森林模型和可解释机器学习,以93家新能源汽车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全链条协同驱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路径。研究发现,... 基于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视角,系统运用fs QCA、扩展NCA、随机森林模型和可解释机器学习,以93家新能源汽车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全链条协同驱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路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创造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条件,并存在4种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组态,即创新转化型、运用驱动型、服务支撑型以及全面发展型。知识产权创造与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影响较为显著。如果过度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新质生产力 新能源汽车产业 组态效应 可解释机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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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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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陈天佑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3-23,共21页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适用行政裁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权人救济途径选择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持权利人与实施者博弈力量相对平衡的制度保障,更是延续我国双轨制保护体系、争取国际制度竞争优势的政策工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适用行政裁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权人救济途径选择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持权利人与实施者博弈力量相对平衡的制度保障,更是延续我国双轨制保护体系、争取国际制度竞争优势的政策工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应当且有权审查FRAND原则,但审查应聚焦于谈判行为而非许可费率的精细计算,并以“理性人”视角客观判断双方过错。在程序协调上,应以专利是否同一及程序提起主体为二元标准分类处理行政裁决与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关系;当行政裁决与许可使用费诉讼或反垄断民事诉讼并行时,基于先决关系审查与防止滥用程序权利视角,不应当然或轻易中止行政裁决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 FRAND原则 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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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发行权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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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邢贺通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38-252,共15页
中国两起数字藏品典型案件出现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新业态之中,揭示了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的乱象。而上述判决书中阐述的许多观点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值得深入分析。首先,分别厘清了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准备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技术原... 中国两起数字藏品典型案件出现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新业态之中,揭示了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的乱象。而上述判决书中阐述的许多观点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值得深入分析。首先,分别厘清了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准备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技术原理,同时指出交易准备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已达成共识,目前的争议焦点在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发行权规制说”,认为交易行为应受发行权规制,在此前提下,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二次交易过程;第二种观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说”,认为交易行为虽然基于新技术具有了类似于传统发行行为的外观,但是不满足发行权中“有形载体”的要件,因此仍应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第三种观点为“债权规制说”,认为数字藏品非有体物,因此其交易行为不应以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予以规制,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债权转让,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加以规制。上述争议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其次,由于《民法典》第127条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进而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一种的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也同样产生了争议:基于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债权标的,对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应当被认定为债权。“新型权利说”认为,传统民法理论已经难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技术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产品,因而应当为网络虚拟财产持有者赋予新型权利。“财产性权益说”认为,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稀缺性和可交换性”“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等特点,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但由于现阶段数字藏品的保护范围、权利与义务内容等相关理论尚不成熟,不应该将数字藏品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上升为权利。“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的客体。“债权说”“新型权利说”“财产性权益说”的观点均有待商榷,从客体特征和内容特征两方面能够证立“物权说”。最后,明确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后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说”与“债权规制说”均存在不合理性,基于NFT背景下作品固定和载体转移形式的新变化,从功能主义角度对发行权进行解释,发行权的“有形载体”要素问题不能阻碍数字藏品交易受到发行权规制,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藏品二次交易中适用也不存在障碍,可延伸适用于数字藏品交易场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数字藏品 物权 发行权 发行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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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变革与中国因应
17
作者 马忠法 吴昱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10-126,共17页
在算法驱动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冲击着传统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框架。《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RDLT)作为国际法层面的回应虽确立了便捷性程序框架,但其实体留白的特征未能消解算法参与对人本原则的结构性冲击。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刻挑... 在算法驱动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冲击着传统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框架。《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RDLT)作为国际法层面的回应虽确立了便捷性程序框架,但其实体留白的特征未能消解算法参与对人本原则的结构性冲击。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刻挑战了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制度的起点,导致申请阶段的主体适格性认定与技术适配性标准亟需重构。人工智能生成设计的爆发式增长显著加剧了授权程序的边界扩张压力,并对许可交易秩序及维权阶段的侵权判定带来严峻考验。技术革新引发了人本原则与算法参与事实间的可归责边界模糊,以及程序最小负担原则与市场排除风险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此外,数字化公开趋势亦触发了公共领域开放性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正当化路径之间的法理冲突。中国应确立技术发展与制度安全统筹兼顾的核心原则,在国内法层面高标准对接新近国际条约规则并细化实体标准,在国际层面应从规则跟随者转变为未来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话语的塑造者,提供兼顾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保护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外观设计专利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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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证成与重构——基于“状态说”与“行为说”的分析与取舍
18
作者 杜颖 稣乌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20,共18页
对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探讨,应以清晰界定为前提。由于“重复”一词具有多义性,衍生出“状态说”与“行为说”两种理解,即该原则旨在禁止“双相同”商标同时注册的状态,还是禁止“双相同”商标多次注册的行为。对两者的证成与取舍将... 对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探讨,应以清晰界定为前提。由于“重复”一词具有多义性,衍生出“状态说”与“行为说”两种理解,即该原则旨在禁止“双相同”商标同时注册的状态,还是禁止“双相同”商标多次注册的行为。对两者的证成与取舍将直接决定应否引入该原则,以及该原则的内涵、定位和立法设计。以商标注册制度的财产确认逻辑、公益价值与效率追求作为理论基础,以弥补法律空白、完善规范体系作为现实需求,“状态说”得以证成。因此,该原则应理解为无论申请人身份与意图为何,禁止商标主管机关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核准注册多个同时有效的相同商标,并可考虑以简洁表述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总则,仅禁止“纸面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修改 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 重复注册 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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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文生图“非作品”属性界定及邻接权保护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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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玉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1-92,共12页
“机器创作”中的人类贡献是人工智能文生图属性界定的核心问题。从客观独创性标准或传统工具理论出发,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的做法值得商榷。人类作者身份与人类创造力是作品保护的共识和前提,现阶段人工智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机器创作”中的人类贡献是人工智能文生图属性界定的核心问题。从客观独创性标准或传统工具理论出发,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的做法值得商榷。人类作者身份与人类创造力是作品保护的共识和前提,现阶段人工智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人工智能文生图中输入的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其所承载的人类贡献不足,加之人类对最终结果的控制有限,不宜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对此,可将人工智能文生图纳入邻接权客体范围进行保护,增设人工智能创作使用者权,在生成主体层面强调自然人参与,在生成内容方面强调可区别变化等。制度设计上,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使用者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限制,并构建侵权责任承担机制及区分标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文生图 思想/表达二分 作品独创性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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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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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2-74,共13页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是指人工智能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包括“人机协作生成发明”和“AI主导生成发明”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而非人工智能的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具备可...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是指人工智能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包括“人机协作生成发明”和“AI主导生成发明”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而非人工智能的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具备可专利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判定,应遵循创造性贡献、人类主导性等基本原则,并结合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多数场景下,有资格成为发明人的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特殊场景下也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无论现在还是未来,专利制度都无须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一旦确认了人类的实质性贡献,就可以依据人类贡献程度确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并以发明人为中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 可专利性 实质性贡献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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