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应被纳入证据法的领域,学者们对此已取得共识.但它的可采性涉及到与诸多证据规则的整合(英美法系)、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如何规定(大陆法系)等问题.如何突破传统法律规则的限制,采用何种途径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与各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传统有着很大的关联.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解决电子数据的证据可采性问题予以论述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可采性及如何定位的建议.
出处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03年第8期48-51,共4页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