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多年以来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转变和转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考察,否则,很难准确地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创制的刑罚制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反思,从制度上进行改革,使我国的行刑机制与国际行刑制度合轨。逐步减小减刑使用的对象和条件,扩大适用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50-53,共4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