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与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 ,导致审判实践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 ,亟须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当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和容易引起理解歧义时 ,法官必须运用释明权 ,根据相关法理 ,结合立法原意加以释明和正确适用。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157-159,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