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上 ,应对几个重要范畴予以辨明 :在地位上 ,行政复议具有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独立性 ;在程序衔接上 ,应采取选择主义为基本原则 ;在行政诉讼标的确定上 ,应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内容具体分析 ,分别对待 ;在终局效力上 ,应确立司法最终裁判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终局裁决则应在缩小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统一适用其标准。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27-132,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