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有其深厚的背景基础,概括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有效证明与维护正当程序之统一是其法理基础;(二)强制侦查实行“令状主义”是其制度性基础;(三)当事人主义的刑事程序结构为其产生的技术性基础。任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立法建构与司法实践,都不能摆脱上述三方面基础,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本文依此思路,结合美、英、日、加、意、德等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状况,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程序结构中,尚不具备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和技术基础,突出体现在对于证据的“非法性”难以界定,对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也无有效手段予以证明。在此基础上,根据有效证明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原理,提出了现阶段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内容以及保障其良好运行的程序性设置。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19-126,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