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1,2].
出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4年第3期134-134,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