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吏治腐败总的特征是“滥权”、“贪利”和“侵害公共利益”。腐败行为可能出现于公共权力的各个部门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 ,因此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从构成要素来划分腐败的一般表现形式 ,构成腐败行为首先要有行为的主体 (即腐败者 )和行为的客体 (即腐败行为指向的对象 ) ;其次还要有腐败的动机和机会 ,前者指腐败行为的主观心理准备即主观条件 ,后者指腐败者所拥有的权力条件 (稀缺资源 )和制度条件即客观条件 ;其三 ,要完成腐败 ,把可能变成现实还要通过一定的手段 ,即做案手法 ;其四是腐败行为的完成 ,即腐败的结果。如此 ,就可以对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了解。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2-45,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