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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单位须按季度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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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出处 《上海医药》 CAS 2004年第5期236-237,共2页 Shanghai Medical & Pharmaceutica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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