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 代封 建 商品 经济 前 所未 有地 高 度发 展,导致 统治 阶 级的 传统 观 念发 生变 化 。民 事立 法 新增 了 保 护奴 婢人 身 权的 规定 ,其 根 据是 编敕 ,而 非《宋 刑 统》。奴 婢 由民 事权 利 客体 转化 为 主体 ,在 封建 社会 法 制史 上,唯宋 代 独有 。目 前 高 校 法学 专 业 本 科或 硕 士 研 究生 用 的《 中 国 法制 史 》课 程 教 材,在 宋代 民 事 立 法的 文 中 ,或 未 见 此 说 明 ,或 引 用《宋 刑 统》沿 袭唐 律 的规 定:“ 奴婢 贱人 ,律 比畜 产 。”皆 不能 反 映这 一律 条 在两 宋已 成 具文 的史 实 。
出处
《晋阳学刊》
2004年第3期66-70,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