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定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合作金融是特殊的金融组织,它既是一个金融机构,又是一个合作组织,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在经营区域、经营范围上有一定的市场限定,承担着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任务。贷款对象的产业弱势特征和经营区域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不稳定性,就不能将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在利率、税收、服务价格上一视同仁,就要有相应的优惠配套措施,以保证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特殊性的法律定位和政策支持,将有利于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经营和规范发展的空间。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4年第4期53-53,共1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