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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财产税制应成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突破口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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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我国财产税是现行税制体系中的辅助税种,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并完成初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跨越,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阻碍了整个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也严重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制,应以具有相对独立税基的财产税制改革为突破口。在完善财产税制的过程中,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35-38,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重构我国财产税制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03(46):2-21. 被引量:14
  • 2各国税制比较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 3中国社科院财贸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二级参考文献4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141

引证文献32

二级引证文献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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