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成都市东城区食品从业人员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反应情况调查

暂未订购
导出
摘要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们于1985年~1989年对我区从事或申请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以下简称为HBsAg)反应情况的调查,阳性反应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于下:
作者 顾竹芳
出处 《中国校医》 1992年第1期20-2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School Docto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