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农两部1986年修订的《国营农场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增设了“应收家庭农场款”、“应付家庭农场款”和“待转家庭农场上缴款”3个会计科目,并规定了具体内容。但随着近几年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经济内容复杂、多样,加之“新制度”对上述会计科目的使用方法和主要经济事项举例前后解释不一,致使实际工作中对“应收家庭农场款”和“应付家庭农场款”两个科目运用也不一样。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1992年第7期11-12,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