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批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书面保留、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保留。应该说这两项保留在当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现在是否有必要保持这些保留呢?笔者以为,在书面保留问题上,现在已没有必要在合同形式上规定过多的限制,因而可撤销此项保留;而由于不是用缔约国法而适用公约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也并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太大的影响,因而也可撤销此项保留。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4年第2期79-8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