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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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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登记制”的弊端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采用初审加异议制,属于登记制范畴。原来寄希望于公众的“把关”,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利害关系人,要主动地承担起判断其专利性的责任,及时地提出异议。然而,由于国人专利法律意识和情报意识还不够强,而且中国专利公报尚未普及到各企业,因而花钱提异议的人数并不多。
作者 江镇华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92年第2期17-18,22,共3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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