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属于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纳税人的权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不强与纳税人对权利问题认识的不清,有着一定的关系。按照基本法理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纳税人不仅仅是义务主体,纳税人的权利也不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利。“公共财政”既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就应该在“公共财政理论”而不是传统“国家分配理论”的框架下来认识纳税人的权利问题。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35-138,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