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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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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其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仅关系到如何运用这一法定权利,而且关系到损害赔偿的结果。针对目前学界的观点,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作者 黄小舫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零陵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4年第2期52-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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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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