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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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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处 《中国执业药师》 CAS 2004年第1期41-43,共3页 China Licensed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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