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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应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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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提出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据了解,此次根据立法法的新精神。
出处 《浙江人大》 2016年第8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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