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七届人大通过了<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7条,市、县(区)和乡(镇)可设立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的,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以此为依据,老年协会这一群众组织在浙江各地开始陆续建立,并迅速发展壮大.根据浙江省政府网站公布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共有23944个行政村、居民区建立了老年协会,占全省行政村、居民区总数的51.3%.
出处
《社会》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9-1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