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早期的银行持股公司,是商业银行为了突破法律对其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而进行的金融组织制度和经营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变迁过程,对于当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深刻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应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利用各类法律法规未加严格限制的活动领域进行突破,谋求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广泛的业务领域进行合作和渗透,拓展比单一化经营更大的利润增长空间。同时,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商业银行实践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模式选择。
出处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4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