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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定位

Balancing Rule of Law and Role of Virtue in Administering the Chines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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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控制的模式和手段,但法治不同于德治,两者产生的时间及表现形式不同,实现方式和强制力不同,作用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只有法治才是治国的根本方略,德治只能是一种辅助的社会控制手段,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是由德治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在治国方略上,应使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
作者 陈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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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 著,张华青等.一致与冲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 2[日]川岛武宜 著,申政武等.现代化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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