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禁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禁止企业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的规制力既表现为对合理竞争的鼓励和保护,又表现为对不合理竞争的限制和削弱,尤其表现为对规模经济发展的规制。在反垄断法的作用具有双刃性的前提下,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该注意科学界定其法律理念、价值取向、调整范围,注意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科学设置实施机构。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25-28,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