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桂林集琦”在披露2000年中报中故意虚增利润(金额达7210万元)、隐瞒其为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担保贷款(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7960万元),200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担任“桂林集琦”2000年中报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蔡×被认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4期31-34,共4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