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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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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型、“追逐辱骂”型、“强拿损毁”型、“起哄闹事”型可分别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所吸纳,寻衅滋事罪的独立性值得重新审视。
作者 梁剑 叶良芳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35-139,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瞿忠.《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检察日报》,2001年9月17日.
  • 2高铭喧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 3赵秉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260页.
  • 4苏惠渔.《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2页.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
  • 6汤晓慰.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J].人民检察,2002(8):9-11. 被引量:6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49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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