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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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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医疗事故概念的4个要件: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第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作者
顾秀利
文立平
秦晓红
机构地区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
出处
《吉林医学》
CAS
2003年第5期473-473,共1页
Jilin Medical Journal
关键词
举案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
案例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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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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