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产物,因其包含了不同的金融业务部门或非金融业务的多家控股公司,蕴涵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目前中国各金融机构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也在一定程度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透明性。这意味着原有的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监管。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产生了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本文对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提出了一些看法。
出处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