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不重视判决的说理。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从当前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来看,民事判决的说理部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首先表现在未能根据案件的事实,进行有条理的、有逻辑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责任。有的判决书在阐述已认定的事实后,便直接作出裁判结论,至于为什么从认走的事实中应得出某种裁判结论,往往一笔带过。从而使裁判结果不能令人心服口服。其次,某些裁判理由空洞无力,缺乏针对性。二是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基层法院许多民事判决书在证据的表述中仅列举出证据,而缺乏具体的分析和论证,使人难以知道为什么法官要认定其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以及认定该证据的理由究竟是什么,从而对法官基于该证据认定的事实的真实客观性难以相信。三是缺乏对法律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