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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障社会信用与公司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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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所谓的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可以说,信用观念最初源于道德范畴,但随着社会经济从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信用也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界定尚无统一定义.有学者认为"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1.有学者认为"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2.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民商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3.笔者认为,不管如何定义,信用的核心都在于民商事主体遵守法律、偿付债务、履行合同的能力.公司作为当前一种重要的商事主体,甚至是最为主要的商事主体,再加上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介入的主观道德因素少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所以一套完善的公司制度对稳定商事主体间的商业信用关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或者说,完善公司制度是加强信用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司制度与信用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许煌灯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3年第9期64-69,共6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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