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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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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这种权利具有永久存在,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由于《著作权法》第17条对著作权中哪些内容能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示,故人们在署名权能否由委托合同约定问题上出现不同理解。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署名权的内涵、功能及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一点分析,得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者,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
作者 董葆莉
机构地区 河北经贸大学
出处 《经济与管理》 2003年第10期62-63,共2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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