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家用灶具及燃烧器热负荷状况1.有关热负荷的规定为了统一对燃气能源的管理,有利燃烧设备的研究和生产,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满足用气工艺需要,国标CJ_4-83《家用煤气灶具》中规定主火燃烧器热负荷不得小于2.9kW,不得大于4.1kW。热效率不应低于55%。《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规定,每户居民生活用的煤气灶,总额定热负荷一般不小于5.8kW,其中主火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不得小于2.9kW。2.
出处
《煤气与热力》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39-43,共5页
Gas & H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