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党委、政府实行任期制,其核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由党的全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党委、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市县乡三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却缺乏相对稳定性,调整过于频繁,常常是一届任期未满,既定岗位领导干部大多就挪了位,有的甚至一届班子成员面目全非。这不仅有悖于《党章》和《宪法》的精神,而且也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22-23,共2页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