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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辨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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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提出 “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首倡于魏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耶律纳克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到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概念首见于《行政法概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的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称为法律的行为;有的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果,称为事实的行为。”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发源地德国,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且这个学理概念从未得到过统一。德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奉行的是“无行政处分即为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6期19-21,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台]陈新民.《行政法总论》(修订6版)[M],第307页.
  • 2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 3[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M],[台]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41页.

共引文献29

同被引文献68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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