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代儒者们在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的认识上有着不可克服阶级偏见和时代局限性 ,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学理内涵及其深层科学意义和价值缺少过细的挖掘和梳理 ,因此 ,有不少问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实际上法治与德治有治理形态和治理手段两种意义 ,两者相区别又相关。当表征为社会或国家治理形态时 ,涵盖了治理手段 ,并以此为核心 ,来展示其主要特征和基本结构的。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176-179,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