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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价值取向——兼与罗峰先生商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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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治的基本品格是形式理性与形式正义。有学者认为 ,法治的形式方面的要求本身并不包含价值评判。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法律的普遍性、至上性和运作的可靠性这些“形式主义”的特征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的外部特征 ,而且它们与形式平等、形式正义这种价值取向是相统一的 ,是形式正义这种价值倾向的体现与表征。形式理性的法虽然有其不足之处 ,但它仍应为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 吴增基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3-9,共7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4页.
  • 2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 3昂格尔 吴玉章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63.
  • 4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5罗峰.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障碍[J].探索与争鸣,1998(2):20-21. 被引量:3
  • 6J.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vsity Press, 1971.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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