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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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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法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 ,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 ,不利于经济法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而使用“新型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 ,既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也有利于经济法实现其调整机制的创新。它较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具有其特殊性。
作者 韩志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3-20,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启成,安军.《法律责任适用全书》(行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 2[英]哈耶克.《自然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
  • 3江平.《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中国改革报》,1996年11月26日.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397

引证文献39

二级引证文献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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