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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治条件下政府责任的实现途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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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
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3年第2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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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15

  • 1田海军.公共管理的市场模式——当代西方行政改革的新探索[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1999(4):18-21. 被引量:16
  • 2金太军.新公共管理: 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的新趋势[J].国外社会科学,1997(5):21-25. 被引量:84
  • 3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J].中国法学,1993(1):52-59. 被引量:232
  • 4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1(4):11-13. 被引量:47
  • 5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有些行政领域还存在权力"空白"或不到位的问题.如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正当竞争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等.
  • 6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一成不变.
  • 7不仅如此,现代行政还往往直接采用私法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出现所谓的"公法私法化"现象,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提供无患或低息并且无须担保的贷款,以帮助其脱贫致富.
  • 8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非强制性行政中也有可能要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从而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因此,现代行政法必须防止非强制性行政对行政法治原则的背离.
  • 9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于《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论文集》(1998),第100页以下.
  • 10我们强调行政程序法典化,并非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法定,事实上,这也做不到.总会存在大量的任意程序,只应将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程序依法规定为法定程序,而对于一些并不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则无须依法规范,这些任意性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当然,所有行政程序都不能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共引文献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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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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