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多重功能 ,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弱者地位和构筑企业法律形态的完整性 ,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合作经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构建以《合作社法》为主体、以相关条例和规章为补充的完整的合作经济法律体系。同时 ,为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应从产业政策、财政与信贷支持、反垄断法对合作社的豁免等方面设计相应的法律规范。
出处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50-57,共8页
China Rural Survey
基金
安徽省社会哲学科学规划办研究项目"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研究"(批准号为AHSS99- 0 48)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