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立法权”与“立法权”不是同一概念 ,而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国家立法权是由国家一级立法机关 ,对于国家领土之内、只涉及到国民共同体利益的事项制定法律文件、确立法律规范的权力 ,它不能、也无法排除一个国家之内其他类型立法权形式的存在。同时 ,立法权虽在终极意义上是主权特征 ,但在操作意义上则是治权的表现形式 ,在民主制度下 ,本质上应当视为人民的自治权。国家立法权作为国民的自治权 ,其设置应着眼于“自治”二字 ,划定国家立法的事项范围 ,并使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分离。
出处
《长白学刊》
CSSCI
2003年第2期26-32,共7页
Changbai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