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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则、当裁判”若干问题的思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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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国内环境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小康社会时期;从国际环境看,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已逐步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从价格环境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新世纪的价格工作面临全新的形势。全新的形势对价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同志提出“定规则、当裁判”的思路,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 陈小川
机构地区 广东省物价局
出处 《粤港澳价格》 2002年第12期6-9,共4页 Guangdong,Hongkong & Macau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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