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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位刑事责任通说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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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 ,这种理解却存在着以下弊端 :如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 ,夸大或缩小单位担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等等。
作者 王忠铭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8-78,F003,共2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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