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拟对中美内部控制审核业务规定作以比较,以促使我国内部控制审核业务规定的完善。 一、中美内部控制审核相关规定的相同点 (一)均属于专门的鉴证业务 CPA(注册会计师)经常从事非审计服务的工作,当CPA不以《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为审计依据,并被要求实施一定的程序对某一文件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评价且对其可信性作出结论时,该项工作即为鉴证服务。美国的鉴证业务准则公告(SSAES)第1号规定鉴证业务涉及内部控制结构,而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制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内部控制是一项专门的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