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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域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研究

A Study of the Legal Nature of AI-Generated Tex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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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著作权法视域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无价值的数据堆叠是否应纳入作品范畴,学界的观点莫衷一是。本文借由人类作品的发展沿革与产权制度的激励宗旨为切入点提出“数据作品”概念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合适的定位。数据作品是指简单数据经由“深度学习-数据输入-数据输出”蜕变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式表达成果。数据作品的归属应跳脱人类作者中心主义的固有窠臼,形成“人类作者+AI作者”双中心模式。数据作品的可版性表现为其特有的独创性:独立完成、生成式思想与保护、传播价值。鉴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低劣性与可复制性,还需警惕“公地悲剧”现象的突现,并设置新型财产权将其自主生成内容认定为数据作品,统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作者 谢潇 刘志豪 XIE Xiao;LIU Zhi-hao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79-84,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民法拟制条款研究”(19CFX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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